《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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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强调,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加强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通知要求,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强调,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融资平台整肃遭遇执行难

国务院19号文下发各地已一月有余,各地努力在“边研究边执行”,但因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遭遇执

行难

国务院关于地方融资平台的整肃文件出台已经一月有余,但却遭遇执行难题。不少地方对此仍处于研究阶段,行动起来则感觉无所适从。

“我们仍在研究国务院的19号文,目前还没有形成具体的操作方案。”天津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仍在研究”的并非天津一个地方,无操作方案的原因也大体相同——如何落实19号文?“19号文只是个原则性的文件,很难操作,具体还得等细则出台。”一位地方金融办人士告诉记者。

19号文全称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 19号),由国务院于6月10日发布,是中央关于地方融资平台清理整顿的“最权威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将平台公司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公益性项目要剥离融资业务,不能再保留融资平台的功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平台公司融资,禁止政府违规担保,实现平台公司风险内部化等。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央行等正在着手制定19号文的细则,截至7月28日,还没有确切的出台时间。

7月20日,银监会召开的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上,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问题再次被着重提出,会议重申贯彻落实19号文精神,要求银行切实控制风险。

执行难,待细则

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至今年6月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66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在2010年一季度的银行新增贷款中,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在1.35万亿元左右。

地方融资平台的快速扩张带来了中央对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的担忧。

2009年底,银监会开始向商业银行提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贷款风险;2010年初,国务院着手研究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问题,并要求银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展开调查审计,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由此陷入收紧状态。

随后,19号文下发,迅速成为地方政府进行融资平台清理整顿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但因缺乏细则,实际执行面临困难。

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融资平台的统计口径不统一。

“各个部门有不同的口径,到底哪些是符合国务院所说的融资平台,这个需要统一起来,否则没有操作的基础。”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表示,即使是银监局与财政局、金融办等统筹工作的地方部门,统计数据也并不一致,而19号文并没给出统一口径。

天津金融办人士告诉记者,另外一个执行难题在于融资平台的构成复杂、性质不一。天津最后整合确定的43家特殊目的公司(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性质也不一,其中包括商业化运营的甚至是上市公司,如天津港,“因为他们也承担了部分为政府项目融资的功能。

在此情况下,“由于各家的统计口径不一致,所以现在谁也不敢从名单往外剔除公司。”上述人士说。 按照19号文的规定,这些商业化企业运营的公益性项目应该剥离出去,不允许贷款。

“如何剥离,资产剥离到哪,剥离给谁?”上述地方金融办人士说,简单谈剥离并不具有操作意义,一家平台公司,它的职能不能局限于管理存量、偿还贷款。平台公司下面有多家的分公司、子公司,如果将其融资功能剥离出去,无疑将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

此外,被剥离融资功能的企业,后续还款很可能无法保证,而这正是监管层担心的风险所在。 某地方金融办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将公益性项目融资功能完全剥离,很难保证政府能够完成还款,“政府的偿债能力都是没有公开的,你没有办法预测”。

关于19号文所提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平台,对于如何操作、效果如何,地方政府部分人员也存有疑虑。

“只是个方向性政策,基础设施的资金规模很大,民营资金不一定能进入,进入了,如何确保各方权益也是个问题。”上述金融办人士表示,需要有更细的规定,便于地方统筹。

地方监管难题

“融资平台的整合还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政府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另一位地方金融办人士向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