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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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费[2003]24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9.01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培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价费〔2003〕24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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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以下简称“培训收费”)。

第三条 举办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培训依据。其中强制培训的,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

(四)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明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数等; (五)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第四条 培训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