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三级甲等)建设标准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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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院 - 配备要求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X光机 B超、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胃镜 十二指肠镜、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直肠镜 腹腔镜、膀胱镜 宫腔镜、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涡轮机 牙钻机、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 电冰箱、恒温箱离心机 敷料柜、器械柜 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蒸馏器 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甲等医院 - 评审标准

医院等级评定重新启动后还采用三级九等划分等级,评审坚持“六重三不”原则,即重服务、重管理、重质量、重安全、重基础、重保障、不搞运动、不搞形式、不弄虚作假,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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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可以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参与等级评定。考核的主要项目包括医疗服务与管理、医疗质量与安全、技术水平与效率。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评为三级甲等,750分-900分评为三级乙等,600分-750分评为三级乙等。医院等级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此外,此次医疗质量综合考评标准突出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要求医院必须定期征集病人意见,每季度开一次病人意见座谈会。医院还须设立免费饮水供应、公用电话、实行电子电话预约诊疗等,要求化验室检查报告在24小时内出结果,还要有收费价格公示,提供费用查询,实行费用清单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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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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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

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

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

床 冲洗车 气管插

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

械 显微镜 离心

机 X光机 电冰

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

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

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

垫 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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