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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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

规划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第三条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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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六条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遮挡建筑的正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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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15米;

(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36米;

(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50米;

(四)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100米(含10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合理确定;

(五)被遮挡建筑在正对范围内与南侧遮挡建筑平面有错位,遮挡面的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建筑间距不小于上述建筑间距的0.7倍。

第七条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2米;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

(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

(四)当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时,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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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南北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6倍,且不小于10米;

(二)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4倍,且不小于15米;

(三)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25倍,且不小于20米。

第九条 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工业厂房、仓储物流、市政设施、商业类建筑,当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的,不适用第八条规定,正向间距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建筑,经专门论证后,正向间距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小。

第十条 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退用地界线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南侧、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要求: 1.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7.5米;

2.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8米;

3.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25米;

4、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