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之税前扣除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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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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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件国税函[2008]264号国税函[2008]86号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国税函【2009】3号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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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衔接新法条例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集体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改变用途的,应条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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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处理?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年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连续5年仍不能扣除完的,可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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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管理费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正常劳务费税务处理。未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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