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合肥卫生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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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委员7-11名(含正、副主任委员),委员21-33名(含常务委员)。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分会主任委员会。

委员名额分配应按照兼顾本专科各主要领域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各单位的基础条件,不宜过分集中。

55岁以下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华医学会会员。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新当选委员年龄最大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特殊原因经学会批准后可放宽至65周岁,总数控制在委员人数的10%以下),新建分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55岁。

一人最多只能同时在学会两个分会中任职。

第十六条 新建分会委员的遴选,由学会与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分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会委员会委员构成和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常务(主任)委员会向学会提出申请,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对逾期未能换届改选的由学会组织协调在半年内完成改选。

第十八条 分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五分之一。

分会委员会换届前,本届常务(主任)委员会应在学会组织下,

根据本学科情况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新增补委员名额及分配建议。由学会发文向各医疗卫生单位明确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担任条件、名额分配指标及建议名单。

各单位根据要求和建议,推荐符合条件的委员人选。学会根据推荐的委员人选和留任委员名单,汇总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征求本届常务委员意见后,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分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四届。对分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者,经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并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再任一届。

第二十条 分会常务委员会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团队建设需求,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后,由学会组织并征求分会本届常务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学会适时组织召开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从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常务委员中产生。

选举时,与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人数进行投票,获得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或者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选举过程同前。

第二十三条 分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全市本专科领域具有很高学术威望。

(二)热心学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投票选举时,主任委员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身体健康。

分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时,由本届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工作,并报学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会主任委员只能连任一届,隔届可再任,不得兼任其他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在两个以上专科分会任职。

第二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应设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的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中,学术秘书应由常务委员或委员担任。

分会应及时将秘书名单报学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第二十七条 分会届内自然年度中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分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八条 当选的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秘书,由学会颁发证书。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学会颁发表彰状。

第五章 专业学组

第二十九条 分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学组。学组是分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必须遵守分会有关规定,不建立本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需要用印由学会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 成立专业学组,应由分会委员会向学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组由9-1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学组成员条件可参照分会委员条件。

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学组成员人选,由分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会备案,由学会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专业学组在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分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

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分会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学会并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组成员每届任期与所属分会同步。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在分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

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组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青年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分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在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分会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青年委员会由11-2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青年委员会主任由分会的主任委员兼任。

青年委员会应积极参加分会的各项学术活动,但不参与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十六条 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造诣或有突出成绩,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

能力。

(三)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十七条 分会青年委员由分会推荐,并征询拟任委员所在单位的意见,由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报学会备案。

青年委员任期与分会委员的任期同步,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七章 学术资料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会应对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分会的财务管理,按学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分会换届改选时,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学术档案的移交,通报经费情况,确保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22日经合肥市医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合肥市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