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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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 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说明

(修订)

一、适用范围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是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44号),结合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2309-2013)对全省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的具体要求。

本考核评分标准适用于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及自我评估,企业申请环境信用和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第三方评审组织核查、审核企业评估工作,环保部门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标准化建设等级等相关工作。

二、考核评定时限范围

本考核评分标准中所涉及的企业评定内容,所需的材料(含监测数据)均指企业考核《评定申请书》填报时间之日前二年时间范围。

三、考核评定内容与总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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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核评分标准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环境应急管理、厂区环境与社会监督5个大类,有25项基本内容,涉及121项标准化建设具体要求。其中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45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230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125分、环境应急管理50分、厂区环境与社会监督50分,总分值为500分。

四、扣分说明

本考核评分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指扣到该项得分分值扣完止,不出现负分,也不扣其它项得分分值。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该类项目内进行扣分。

五、分数换算

本考核评分标准最终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S=M÷(500-N)×100%。

(采用四舍五入,最后得分为整数) M:评定得分;

N:企业不参与考核评定内容分数之和,或该企业无相关考核内容分数之和;

S: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得分。 六、等级划分

企业信用评价和环保标准化等级评定采取一套评级标准,根据不同要求,经考核评价分别评出环保标准化建设等级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一)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级划分

环保标准化建设评定等级分为A 、B、C和不达标四个等级,A级为最高等级,不达标为最低等级。未取得C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表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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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划分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诚信、良好、警示和不良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七、环保标准化建设绩效考核

企业环境安全与污染物达标绩效(以下简称“企业环境绩效”)共分为四个等级。如下表所列,企业环境绩效等级的确定必须同时满足同一等级2项指标要求,其中有1项指标不满足的,企业环境绩效等级确定为下一个等级。 企业环境绩效绩效指标 等级 1、企业未发生任何突发环境事件; 一级 2、环保部门检查、抽查中所有污染物无超标项目。 1、企业未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二级 2、环保部门检查、抽查中特征污染物及4项主要污染物无超标项目。 1、企业未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三级 2、环保部门检查、抽查中特征污染物及4项主要污染物有1次1项超标项目。 1、企业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环保部门检查、抽查中特征污染物及4项主四级 要污染物有1次2项(含2项)以上超标项目,或连续2次2项(含 2项)以上超标项目。 注:绩效指标时间区段均指企业申请评定标准化等级之日前两年内的工作与数据。

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降级与“一票否决”

在环境信用评价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其评价等级将下调一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环境信用不良企业”:

1. 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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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的;

4.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的;

5.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6.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8.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9. 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10. 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2. 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3.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 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治理要求、措施响应不力的。

九、环保标准化建设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确定 (一)环保标准化建设等级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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