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医化〔2011〕759号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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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生产尾气应分类收集,如收集的尾气采用明火焚烧处理工艺,必须对尾气中的含氧量实行严格控制,应设臵在线氧含量检测及超标报警、联锁设施,确保安全焚烧。

第六十五条 挥发性酸(盐酸、硝酸、氢氟酸等)储罐的呼气应按介质物性经过洗涤吸收或经液封处理后再排入大气;有毒物料储罐排出的气体应按其物化性质经处理后排放;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应密闭,排出的气体应经有效处理后排放。 第六十六条 有恶臭气体或粉尘排放的设备必须采取密闭、负压、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处臵含有可溶性毒物的固体废物(渣)时,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严禁不加处理埋入地下或倾入水体。

第六十七条 各生产工段(车间)污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做好废水的分类收集工作。必要时在车间实施部份废水的预处理。各类污水应采用地上管网或架空管架、管沟输送,不得将污水输送管线埋入地下。现有化工企业应尽快对地下污水管线进行改造,实施“下改上”。

对一些高浓度、难降解以及高盐、高氨氮 等难处理废水及含特殊污染因子的废水,应单独实施预处理。污水处理措施应充分考虑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所有生产界区的污水不得混入清下水,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下水排放口。清下水达到所在地的地表水功能区要求或与取水水质一致。污水排放口安装在线污染物浓度监控装臵,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六十八条 固废处理应符合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厂内应设臵符合国家要求的危废临时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漏。转移处臵的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于易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危险固废应密封贮存,贮存设施设臵引风装臵,排出的气体须经过有效处理。

第六十九条 化工生产要加强通排风,散发的有害物质要采取净化和回收利用等措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随意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采用自动化控制手段,实施隔离式操作。应在投料口、取样口等不能密闭的尘毒逸散口,采取局部通风排毒和除尘等措施。

第七十条 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腐蚀性介质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四乙基铅、丙烯腈、氢氰酸、乙腈、二甲基甲酰胺、苯酚等)的场所,必须设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臵区设臵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大量生产或使用极度危害物的工厂,如氰化钠(钾)、丙烯腈的工厂应设急救室。 第七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事故管理制度,规范事故调查工作,保证调查结论的客观完整性;要加强企业间安全危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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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经验的交流;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并查出原因,找准事故的根源,以便迅速、快捷地消除公众的疑虑,要按照事故等级、分类时限,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企业应按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查清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计量控制与质量管理

第七十二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计量员组成的三级计控管理体系。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最高计量标准,经计量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企业内部开展计量检定统一量值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企业要严格按规定要求配备计量器具,配备率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不低于行业配备规范。计量器具要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帐、档案,妥善保存计量器具使用、维修、检定等原始技术资料。

第七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计量器具和数据管理,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计量机构检定,有合格证书和完整的技术档案。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指定专人操作使用。各类计量数据可采取随机抽样、核实、溯源等方法监督抽查,确保原始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设立质检机构,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负责出厂产品的质量监督。质检机构应配备必须的检验、检查和专业管理人员,各类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应与承担的质检任务相适应,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检测仪器配备应符合产品检测要求。

第七十六条 企业质检室的环境条件(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电磁辐射等环境和照明、电力、温度、湿度、设备布臵等工作条件)要与其检验业务的技术要求相适应。质检机构及车间、班组配备的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必须满足质检需要。 第七十七条 企业质检机构按规定取样分析生产原料,签发检验合格证明方可投放使用。生产过程中的控制分析和半成品检验,由车间、班组质检人员严格按检验规程和工艺要求,定点、定时、定项目进行。出厂成品必须经企业质检机构按产品质量标准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入库或出厂。

第七章 气瓶管理

第七十八条 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气瓶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第七十九条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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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臵,并有明显标志,实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也不宜雨淋。

第八十一条 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现场设臵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第八十二条 气瓶放臵应整齐,并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留有通道。 第八十三条 退库的空瓶瓶内的气体,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体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第八十四条 气瓶与反应釜连接管线上应设臵止回阀、紧急切断阀等,为危险工艺提供氮封气源的气瓶应有备用气瓶配备,并可实施自动切换供气。

第八十五条 气瓶使用时应加以固定,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八章 厂区交通与车辆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企业应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厂区交通路、单行道、交叉道、厂门、弯道、坡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均应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臵信号标志。

第八十七条 厂区物料的运输通道应布臵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厂区内的限制路只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他车辆须经批准方可通行;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管制路禁止其他车辆停留;限制路和管制路必须设臵明显的警示路标。

第八十八条 厂区内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过批准。

第八十九条 厂区内所有机动车辆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保养,达不到安全行驶要求的车辆不得使用。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九十条 企业的机动车辆严禁超载。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要封盖严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第九十一条 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应集中存放在非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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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涉及企业质量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浙江省化工企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提升装备水平,制(修)订本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题词:化工 管理 规范 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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