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两类案件”申请再审的实施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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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两类案件”申请再审的实施

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06 【实施日期】2014.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两类案件”申请再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为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与审查工作,贯彻便利当事人诉讼、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的精神,增强中级法院办理申诉复查案件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民事“两类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以下简称“两类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是指: 1 / 2

(一)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二)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中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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