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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教基字[2009]2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5.08 【实施日期】2009.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赣教基字〔2009〕2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和《江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省教育厅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在实施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基础教育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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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教基〔2002〕26号)、《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学〔2008〕4号)和《江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08〕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考试的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教育部有关文件为依据,建立健全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贯彻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要求,以人为本,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要充分发挥学业水平考试的导向作用,促使普通高中严格按照国家新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指导教师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教学,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要为各级政府管理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提供决策依据。 二、考试的性质与功能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在各学科所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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