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国法司考讲义笔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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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WTO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反向一致原则;未上诉的自接到4; 5、裁定,执行和监督:自愿履行,

6、不履行时,可申请(须,交叉报复可在其他领域报复,与受损程度相等。)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制度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巴黎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缔约国及其(有住所的) 可以法保留的,程序方面(实体问题不允许),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选定送达地址、指定代理人。

2优先权原则,发明、新型、外观、商标。不含服务标记。 3临时性保护原则,举办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临时保护期内申请的专利或商标,优先权日自展品公开展出日起算。

4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成员国法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影响。 (二)《伯尔尼公约》

a“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成员国国民、成员国有住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享有(不问是否发表),作者国籍标准。

2、非国国民在成员国出版(),作品国籍标准。 b自动保护原则,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c原则,不依赖于其作品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或禁止”。 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A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B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C纳入4个约定,《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邻接权)、《集成电路条约》 D提高水平 1著作权:(a)客体:增加和有独创性的; (b)内容:增加计算机程序。 2专利:(a)内容:增加专利

(b)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 20 年 3商标:(a)扩大客体:驰名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为驰名商标提供 4地理标志,原则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988年生效,多边投资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成员,鼓励私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针对政治风险的保险(保证)制度 机构性质,),享有(对象是发展中会员国家) 承保险别:政治风险:1货币汇兑险,(包括禁止,汇兑或汇出)、 2财产征用险,剥夺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投资效益 3战争内乱险,不要求战争内乱一定发生在东道国、 4违约险,政府违约且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投保人),,。 合格投资,先投保后投资。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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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世界银行下属独立机构,。双方,。

管辖条件,1,双方均同意的,也受理东道国和受的; ② 争端性质:是因国际投资引起的法争端; ③ 主观方面:。

排除其他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

适用的法:按顺序,意思自治优先(东道国的国内法或国际法)?双方均同意,据公平和善意原则裁决 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成员国向提用资金的权利,钱来源于各国的 衍生作用:1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 2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只能; 3由组成,,常作为计价和定值单位。 三、国际融资担保 1(独立连带),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连带性(担保人),无条件(索偿只需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手续,提交,不实质审) 2备用信用证:银行独立、连带保证, 3意愿书(安慰信):

4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四、国际税法 1、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征税,无限纳税义务,属人管辖。

a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住所、居所、居住时间(满1年)和国籍标准等; 在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住满1年的。

b法人居民身份认定:法人注册成立地、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地和总机构地等。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来源于,有限纳税义务,属地管辖。 征收对象,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

常设机构原则,通过境内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业营业利润征税。

2、国际征税: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对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 国际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的,各征一次税。发生在之间。即征了公司的税,又征了股东的税。

缓解国际征税的方法:免抵扣减,免税制、(我国主要采用)、扣除制和减税制 3、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4、国际税收协定,是解决国家间税收的主要手段。

海商法

1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

2船舶担保物权,a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

b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1船员工资报酬、遣返费、 2人身伤亡 3税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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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权

顺序变动,海难救助在123之后的,;两个海难救助的,后发生的先受偿;诉讼费、保存、拍卖船舶费,拍卖款中先行支付。 船舶优先权。

优先权消灭的原因,1、时效,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2、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4船舶转让时,优先权人。

c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三、海上运输法关系

承运人免责,航行过失、非承运人本人过失引发的火灾,无过失。

国际法条约、公约总结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华沙、海牙议定书、 蒙特利尔 国际货约、国际货协 1995年,《托收统一规则》 2007年7月1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协议》、《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规定对象 货物买卖双方 内容 适用和不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担保责任,违约救济 责任与免责,诉讼时效,赔偿 责任与免责,诉讼时效,赔偿,善意保函 责任与免责 责任与免责 海运,承运人 海运,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托运人 空运 铁路 银行(代收行、托收行),卖方,国际贸易支付,责任买方 与免责 银行(代收行、托收行),卖方,国际贸易支付,责任买方 与免责 政府间国际组织,主权国家,单独关税区 发明、新型、外观、商标 私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 WTO,对中国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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