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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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甲男为了强奸乙女而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女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没想到乙 女当场死亡。甲男“一不做二不休”,又对尸体实施了奸淫行为。问:甲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为什么?

答案:甲男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并与侮辱尸 体罪实行数罪并罚。甲的暴力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系想象竞合犯,但甲男并未实现强奸目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至于后来的奸尸行为, 自然应评价为侮辱尸体罪,且应数罪并罚。新华考资网www.xhkzedu.com

54、孕妇甲在 2014年 5月 1日以特别残忍的方式杀人,因事后非常害怕,致使在同 年的 5月 3日流产。该案件直到 6月 1日才被发现,甲随后被立案羁押。问:对甲能否适 用死刑?为什么?

答案:可以。被告人只有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才不得适用死刑。本 案中,甲的流产发生在被羁押之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

55、孕妇甲在 2014年 5月 1日杀人,该案于 5月 3日被立案,甲随后被羁押。甲因 非常害怕而导致自然流产。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甲还曾实施过一爆炸行为,致多人 死伤。于是,司法机关将杀人和爆炸两案一并移送起诉并交付审判。问:对甲能否适用死 刑?为什么?

答案:可以。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只有因同一事实被起诉 、交付审判的,才能被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时才可以免除死刑。本案中,孕妇 甲实施了两起行为,对杀人罪虽不得适用死刑,但对爆炸罪则可以适用死刑。

56、甲因犯强奸罪和绑架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7年和 8年,数罪并罚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 12年。问:对甲能否适用假释?为什么?

答案:不得适用假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八种人,无论是因单罪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是因这八种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都不得假释。

57、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把这块石头推下去能不 能砸中那老头?乙说:别吹牛,哪有那么巧!甲说:不试怎么知道?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 石头推下去,恰好将老人砸死。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系犯罪既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本案中,甲、乙二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排斥结果发生,对结果发生的态度是放任 。至少,甲、乙二人都接受了老人死亡的结果,应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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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甲为了非法占有乙的财物,深夜溜进乙家,将在卧室睡觉的乙反锁在屋内,甲“如 愿”地取得了财物(价值 4000元)。但事后证明,乙一直处于熟睡状态,对此一无所知。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暴力、 胁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使获得了财物,也只是本罪未遂。本 案中,甲已经实施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并未获得财物,其获得财物系由盗窃行为所致 ,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59、甲有饲养宠物狗的嗜好,平日上班时都将狗锁在家里,周末自己不上班时,也给 狗“放个假”,将锁链打开。一周末,狗突然冲出屋外,对路人乙欲实施撕咬,乙无奈对狗进 行了反击,将狗打死。问: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客观违法论的立场,在动物完全自发侵害他人时 ,即使主人主观上没有过失,也是由其客观疏忽行为所致,应认为主人存在客观的侵害行 为(不作为)。此时,打死或打伤该动物的行为,属于对主人进行的正当防卫。

60、司机甲醉酒后驾车,在县城主干道上将乙撞成重伤后仓皇逃走。在逃逸过程中, 因高度紧张、车速过快,甲又将另一行人丙撞死。问:甲对丙的死亡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

答案:甲对丙的死亡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为 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 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 人,也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这样认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 即属于这种情况。

61、乙对甲实施暴力侵害,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并未击中乙而是击中了 过路之行人丙,致丙轻伤。问:甲对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丙并未实施不法侵害,但甲的防卫却导致了丙的伤害 结果,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

62、警察甲在追捕歹徒乙的过程中,乙突然掏出随身短刀,朝甲刺去。甲不得已进行 反击向乙投掷石块,但并未击中乙而是击中了过路之行人丙,使丙受轻伤。问:甲对丙的 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进行紧急避 险,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因正当防卫而导致第三者遭受伤害的,根据张明楷老师 的观点,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进而阻却责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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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乙正在对丙实施抢夺,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马上就要制服乙,但乙却“急中 生智”地大喊:警察来了!甲回头一看,乙趁机溜走,丙的价值 1万元的项链被乙夺走。问 :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时,自然成立正当防卫。但 是,正当防卫的成立并不以防卫行为现实地排除了不法侵害为前提。换言之,只要具有排 除不法侵害的可能性时,即使客观上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也依然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即属 于这种情况。

64、甲预谋毒死自己的妻子乙,于是在妻子的水杯里下毒。甲知道妻子下午三点钟会 回家,于是放心地出门了。没想到乙一点钟就提前回家了,喝下毒药死亡。问:甲的行为 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下毒只是杀人的预备行为,甲并未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请注意: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系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的一种,而因果关系,必须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 关系。无实行行为,就谈不上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问题。

65、列车员甲受托将一件行李(价值 4000元)交付给素不相识的乘客乙,交接地点 是列车员休息室。在约定的交付行李时间,乙并未出现。这时,乘客丙刚好路过,甲误以 为丙就是乙,说了一声:过来拿东西来了?丙二话没说,就将行李拿走。问:丙的行为该 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丙成立诈骗罪,系作为犯罪。在列车员甲误将丙当作乙认定为行李的主人,并 说了“过来拿东西来了?”这样的话之后,丙已经知道甲产生了错误认识,他当时接受行李的 行为实际上以作为的方式向列车员甲表明自己就是行李的主人,进而让甲对行李做出了处 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66、甲到某森林盗伐林木 4立方米,刚欲将林木装上车开走,被森林看护员乙拦住。 甲为了逃跑,用利器将乙刺成重伤后离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系事后抢劫。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实施盗伐林木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 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适用刑法第 269条的规定,认定为事后抢劫。

67、在一个人数很少的小镇,有一对夫妻经常吵架。一天,丈夫到镇上的药店购买灭 鼠药,店主明知该人的房子很小根本就没有老鼠,购买者极可能会用这些老鼠药来毒死妻 子,依然将大量灭鼠药卖给了购买者。后丈夫果然用这些药毒死了妻子。问:店主的行为 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店主无罪。购买者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所以店主出售老鼠药的行为应认定为 中立的营利行为,而非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反之,如果购买者已经把自己的妻子带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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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口,告诉店主自己买药就是为了毒死妻子,此时店主依然向其出售老鼠药的,则成立杀 人罪的帮助犯。对此,可参见 2013/2/55之 C项。

68、甲在 14周岁生日当天中午,大摆筵席。席间,甲与好友乙发生争执,当晚,甲偷 偷溜进乙家,在其水杯中投放了剧毒物质。第二天早 7点,甲醒酒,懊恼不已,但想到乙 在生日宴会上当众与自己争吵,就没有理会投毒之事,后乙中毒身亡。问:甲的行为该如 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间接故意。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先行 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因而不必具有有责性。甲在生日的第二天已满 14周岁,对自 己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具有了结果防止义务,故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9、甲与乙同去丙家赴宴。甲明知乙开车,仍对乙殷勤劝酒,乙酩酊大醉。甲明知乙 大醉,仍劝乙驾车回家,乙在回家途中被警察查获,经查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远超危险驾 驶罪的标准,后乙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甲明知乙已喝醉,仍劝 其开车,这与一般的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无异,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 70、甲与乙同去丙家赴宴。甲明知乙开车,仍对乙殷勤劝酒,乙酩酊大醉。甲明知乙 大醉,仍劝说乙驾车回家,乙在回家途中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死。经查,乙血液中的酒精浓 度远超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后乙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 什么?

答案:甲成立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对乙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根据命题人的 观点,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的过失犯罪,二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本案 中,甲的教唆行为不仅与乙造成事故之间具有心理的原因性,而且甲对此也是有预见可能 性的,甲作为教唆者需要对这个加重结果负责。

71、甲平素爱收藏,近日收藏了伪造的人民币、美元、英镑若干,引得几个朋友前来 观看。其中乙表示想购买,被甲断言拒绝,声称自己根本就不想卖,只是出于个人爱好收 藏而已。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甲成立持有假币罪。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因此,“以 使用为目的”就不是持有假币罪的责任要素。假币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否则也会侵 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持有假币罪,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2、乙正在举枪射击丙,为了确保丙的死亡,甲在乙的背后于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与 乙同时开枪射击。丙中弹身亡,但不能查明被谁击中。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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