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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工程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最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

二、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对于缓倾斜、近水平复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回采的上覆采空区,应绘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区底板等深线图,以表明积水区的构造和形状。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计可能的积水量和动水量。

三、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2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证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四、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控水装置。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时,应预计各放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产部门合理组织排、泄水使用。

五、探放老空积水时,要制定预防有害气体溢出伤人的专门措施。 第30条 防探底板水

一、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预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涌出。采掘前,必须具备勘探或补充勘探资料,水文地质条件要基本清楚。

二、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产资料,分析研究含水层 (组)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区的突水规律,并在采掘地质说明书中,对可能发生的水害及其预防措施提出建议。

三、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 四、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

五、预计最大涌水量,并建议相应扩大排水能力。

六、底板隔水层厚度达不到安全开采要求时,原则上必须进行疏水降压开采。有条件时,也可采取在加强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区隔离开采。

七、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时,应加强前兆观察和探放,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31条 防探断层水 一、应核准(包括补钻探明)断层产状、位置,分析断层带的富(导)水性,并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确定断层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几何关系。

二、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水压大于20公斤力时应按比例增大。

三、当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要严防来压冒顶突水或迟到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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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突泥砂),并及时建议采掘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如加强支护、砌碹、注浆封闭等。

四、对与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复查煤柱的可靠性。断层防隔水煤柱的留设方法,参见附录八。

第32条 开拓下山防探水

一、下山开拓前必须充分调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段的地质构造和含水层的富水性;绘制开拓下山地段的预想水文地质剖面图。

二、下山顶、底板存在高压富含水层或充水构造带时,应在开拓之前沿下山轴线一测,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层或充水构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压,并保留一定数量的勘探钻孔,进行动态观测。

三、预计下山的最大涌水量。

四、在揭穿下山前方富含水层或强充水构造带时,应提出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如:疏放降压、预注浆等。

第33条 防冲积层(松散层)水

一、当含可采煤层的煤系岩层露头被冲积层,特别是被厚冲积层覆盖时,对第一开采水平以上受采动影响范围内的冲积层的层次、层厚、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岩性特征、水位、水量、水质等情况,都要基本清楚,否则应进行补充勘探加以查明。

二、在冲积层底部无富含水层的情况下,可按附录八的方法留设风化带防隔水煤(岩)柱。在冲积层底部有富含水层时,必须按水体下采煤有关要求解决。

三、在生产过程中,当发现煤系露头风化带深度或上覆冲积层厚度变动较大,需要提高或降低开采上限,缩小或扩大风化带防隔水煤(岩)柱时,都要按规定报批。

第34条 防钻孔水

一、为防正钻孔突水,应于年初对本年度采掘范围内所有穿越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核查其封孔报告书或封孔资料,分析判定封孔质量。

二、对查出的封闭不良的钻孔,要建立台账,并根据不同情况,在与采掘工作面相遇前,分别采取扫封孔、井下探水、留设隔水煤柱等措施。

第35条 走向长壁工作面防探顶板水

回采工作面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应做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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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点:

一、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顶板水的措施意见,并预计涌水量。

二、应特别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 1、新井、新水平、新区的首采工作面。 2、充水断层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

3、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窑水对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 第36条 预防地表水灌入井下

一、为了防止地表水灌入井下造成灾害,应按如下要求进行业务监督:

1、所有井口必须高出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季节性河床、山沟及河谷区,必须禁止开小井挖露头煤。

2、要核查第一水平的开采上限,保持防隔水煤柱的完整性,不准在煤柱内开凿硐室。

3、报废的井,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充填封闭。

二、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等与井下或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三、对由于含水层疏放降压而引起的地面岩溶塌陷,要分别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地面水灌入。

注:水体下开采防突水要求详见有关“三下”开采的规程。

第七章 矿井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第一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37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1、煤层露头风化带:

2、含水、导水或与富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 3、矿井水淹区:

4、受保护的地表水体; 5、受保护的通水钻孔; 6、井田技术边界。

第38条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编制专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其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参照附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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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疏干或降压开采

第39条 煤层(组)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含水层;或煤层底板以下赋存岩溶、裂隙富含水层,而“底板安全隔水厚度”不足的矿井,必须进行疏干或降压开采。

第40条 被松散富含水层所覆盖、埋藏浅的缓倾斜煤层,需要进行疏干开采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补充勘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并根据勘探成果选定疏干方法,制定疏干方案。

第41条 疏干开采半固结或较松散的含水第三系煤层时,采前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

一、查明流砂层的埋藏分布条件,研究其相变及成因类型。

二、查明流砂层的富水性、水理性,预计涌水量和预测可疏干性,建立动态观测网,观测疏干速度和疏干半径。

三、在疏干开采试验中,应观测研究导水裂隙带高度、水砂分离方法、跑砂休止角、巷道开口时溃水溃砂的最小垂直距离、钻孔超前探放水安全距离等。

四、研究对溃水、溃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预测及处理方法。

第42条 煤层顶板冒落塌陷破坏范围内有石灰岩富含水层的矿井,采前要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并编制疏干、降压方案,选定疏干、降压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干、降压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

第43条“底板安全隔水厚度”达不到安全要求,而受底板高压水威胁的矿井,在进行开采设计之前,要有省煤炭工业厅(公司、局)批准的防治水方案作为依据。在所制定的防治水方案中,应重点查明或研究以下问题:

一、查明石灰岩厚度、岩性、水位、富水性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岩溶发育分布规律,隔水层岩性、力学性质和厚度变化等情况。

二、查明补给水源和补给关系、交替运动条件、高原山地矿区暗河系统、丘陵平原矿区集中迳流带、动态规律、水化学变化等情况。

三、圈定出可能突水危险区,预计最大涌水量,预计方法除通常采用的比拟法、解析法外,应尽可能采用数值法进行计算。

四、研究实施截流、堵源措施的可能性和具体部位。

五、选定疏干、降压方式方法,确定探放水或疏放孔、井、巷的具体位置,研究有无联合疏干、降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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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预测、预防和处理岩溶塌陷问题。

第44条 矿井(区)疏干或降压开采防治水方案,由矿务局审定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公司、厅)批准。其中,单项防治水工程设计,报矿务局审批,工程竣工后,由矿务局组织鉴定验收,并作出书面结论,存档备查。

第45条 在矿区疏干或降压开采过程中,应尽量采用数值法模拟技术,进行疏干水量和地下水流场变化的预测、预报。

第三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46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提供突水淹井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有:

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置,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三、预计排水中的涌水量。列清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一条恢复过程中排水量曲线;

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水文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第47条 矿井恢复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专人在井下跟班定时测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严格做好记录。

二、观察恢复后井巷的冒顶、片帮、淋水等情况。

三、观察突水点的具体位置、形状、涌水量和水温等,并作突水点素描。

四、定时对地面水文地质点(观测孔、井、泉)进行动态观测,并观察地面有无塌陷、裂缝现象等。

第48条 矿井恢复后,应全面整理淹没和恢复两个过程的图纸和资料,确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重复事故的措施意见,并总结排水恢复中水文地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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