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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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前 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基本条件 (1) 第三章 核准程序 (2) 第四章 附 则 (3)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4)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8)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 (25) 附件4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 (3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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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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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条 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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