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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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赣人防发[2014]2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事项的通

(赣人防发[2014]21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以下简称“结建”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一)设区市本级“结建”审批(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同)由工程所在设区市人防办直接实施,审批前不需经省人防办审核。 1 / 2

(二)县(市)“结建”审批:

1、县(市)人防机构健全且工作人员数量、技能能满足审批流程需要的,“结建”审批由工程所在县(市)人防办直接实施,审批前不需经设区市人防办审核。

2、县(市)人防机构不健全或工作人员数量、技能不能满足审批流程需要的,“结建”审批前是否需经所属设区市人防办审核,由设区市人防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确定县(市)人防办“结建”审批前需经所属设区市人防办审核,设区市人防办须与县(市)人防办之间建立规范、快捷的互动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 二、明确审批中有关具体规定 (一)防护类别审批:

1、设区市本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全部按甲类标准(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袭击)审批。

2、县(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除南昌县、新建县、湾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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