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S联锁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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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联锁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公司DCS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使其处于完好、可靠状态,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安全联锁开关、执行器、PLC、中间继电器、线路以及将这些联系在一起以实现某些预定功能的联锁设定值、应用程序和系统软件构成的DCS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3、术语

3.1联锁:当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变量或设备运行状态发生异常并接近危险值时,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动作,按照预先设计好的逻辑关系启动备用设备或自动停车,以实现安全保护。 3.2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指由安全联锁开关、执行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及其中间继电器、线路和将这些联系在一起以实现某些预定功能的联锁设定值、应用程序和系统软件等。 3.3联锁解除:指采用物理或软件修改的方法,使现场开关的动作信号不影响与该开关有逻辑关系的其它开关动作的过程。

3.4联锁恢复:是联锁解除的可逆过程,指采用物理或软件修改的方法,重新使现场开关的动作信号对其逻辑关系起作用。 4、职责

4.1总工程师负责各专业组对DCS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技术改造方案和新増装置的DCS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方案的审批。

4.2工艺工程师负责对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中联锁开关的切除/投用、设定值变更的审定工作。参与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核工作。

4.3DCS工程师负责DCS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方案的编制、维护保养、安装调试、联锁开关的切除投用、设定值的修改工作。 5、工作程序和管理内容 5.1使用和维护

5.1.1DCS维护人员应建立健全DCS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资料档案。资料包括设计图纸、修改文件、操作使用说明书、设备台帐、设备档案等。

5.1.2现场联锁开关应建立明显标志,挂联锁开关牌。

5.1.3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定值的变更由工艺部提出申请,技术质量部审核,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由DCS维护人员执行。变更后的设定值必须在相应资料上进行修改并保存。 5.1.4原有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改造,由DCS工程师作出技术方案,上报总工程师审批。 5.1.5因工艺原因临时解除恢复联锁开关,由工艺部提出申请,总工程师审批后由DCS专业执行。对公司权批的或需长期停用的DCS联锁保护开关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5.1.6因DCS原因临时解除恢复联锁开关必须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由DCS工程师提出申请,总工程师审批后由DCS专业执行。

5.1.7临时解除联锁时间最长为8小时,超过8小时需办理续批手续。

5.1.8对己解除联锁开关的恢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因工艺原因解除的由工艺提出申请,因DCS原因解除的由DCS提出申请。

5.1.9当班班长及岗位人员不得私自摘除ED联锁系统,如若发现将给与相应处罚。如遇到紧急情况下,当班班长可临时对ED系统联锁进行解除,并在事后补办票据手续。

5.1.10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取消。因工艺变更、设备改造等原因而长期不用的联锁保护回路可予以取消,但必须严格取消手续。由生产车间提出申请,说明取消的回路名称、取消原因、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办理《联锁保护系统长期停用工作票》,经生产车间负责人、DCS维保单位负责人、安环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1.11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停用、恢复、取消工作的实施由生产车间、DCS维保单位负责。实施过程中应遵照下列原则: (a)工作票原则。严禁无票作业。

(b)离线原则。不得在线(指装置正常运行时联锁投入情况下)进行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取消工作。

(c)预案原则。在进行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停用、恢复、取消工作前,实施单位必须做好预案、(生产车间做好生产应急预案),说明工作步骤、可能产生的影响、注意事项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实施过程中,工艺、仪表要密切配合,工作完成后,双方要签字确认。 (d)即时归档原则。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切除、恢复、取消工作完成后,要将有关资料立即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