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招投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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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代理招标的项目进行组织和服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交完整的招标资料。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的工程、物资、材料、设备采购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等。

(二)物资、设备招标范围:包括物资、设备等大件运输和设备集成。

(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调试、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标准具体如下:

(一)工程招标范围: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改建、大修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建筑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100万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物资、设备招标范围:单项合同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等采购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50万以上的上述项目报董事会批准。

(三)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非生产物资采购等其它服务

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2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范围,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组织招标。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五)*****认为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其它办法招标:

(一)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招标节支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

(一)小组的组成及成员的产生

1、评标小组由*****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

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在开标前由招标办在公司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评标小组应有质量技术组、询价组人员参加; 3、专家库未建立之前,由各专业部门推荐,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二)评标小组职责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评标小组负责按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对不设资格预审小组的招标项目,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评标小组设负责人的,评比小组负责人由评标小组推举产生或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六条 招投标组织管理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招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并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

第十七条 招投标准备阶段,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涉及招标的信息。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组在资格预审时,要按照项目招标的具体要求、招标条件和确定的标准,对各潜在投标单位资格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的监督

监督小组应当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

(一)事前监督

1、是否按规定上报招标方案; 2、各职能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3、招标办是否采纳了各小组提交的意见; 4、对没有按程序进行的,予以纠正; 5、抽查询价的价格是否真实。 (二)事中监督

1、检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组织运行操作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其它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