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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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

行)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8]2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8.01.26 【实施日期】1998.0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1998年1月26日 农银发〔1998〕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工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 / 4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

行颁布的法规、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会计工作责任人员,包括各级行领导(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工)。

第四条 对于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工作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降低工资等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规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业务操作人员违规的处理

第六条 办理财务会计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不坚持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账表凭证换人复核的; 2 / 4

(二)不坚持双人临柜(出纳柜员制除外)、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

(三)私自动用库款、营业用款、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款项的;

(四)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当日记账、总分核对以及内外账和各种往来账的定期核对,导致账账、账表、账证、账款、账实不符的; (五)报表的编报弄虚作假,数据有失真实性的;

(六)财务会计档案保管不当,造成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火灾等损失的; (七)财务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八)临时离岗,款箱、账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交接班、临时代办不办交接手续的;

(九)不坚持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相互制约的;

(十)对印、押、证、机管理不善,发生印、证、机丢失,密押泄密的;

(十一)不坚持执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制度和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十二)对借据要素不全和未经本单位有权审查人批准的贷款办理了放贷手续的; (十三)结算中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查询查复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影响汇路畅通的;

(十四)结算中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

(十五)在票据结算业务中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对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贴现的;

(十六)利用工作之便,盗用联行资金或挪用客户存款的;

(十七)违反电脑处理业务管理的操作规定,擅自修改应用程序,造成数字丢失、泄密的;

(十八)截留、转移收入,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3 / 4

(十九)不按规定计提各项收入、支出,违规列支应收款项及其他占款的;

(二十)违反固定资产购建管理规定处理有关资金、财产账项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核销呆账贷款,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未按规定入账挪作他用的; (二十二)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也不向单位领导及时反映,或在制止无效时,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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