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0]41号-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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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基坑监测以及对周边建(构)筑物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沟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活

动的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管。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并消除隐患;对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现状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委托岩土工程咨询机构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产生的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调查资料或评估报告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范围应为建筑边坡或基坑工程可能影响到的范围,

且从边坡或基坑边线起,向外水平延伸距离不少于边坡的3倍垂直高度或3倍基坑开挖深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揽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业务的相关单位,应具备完成相关规范、标准和本规定要求的工作内容的能力。

第九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专家组进行专项论证。设计方案专项论证专家从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布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库选取,施工方案专项论证专家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中选取,所论证项目的参建各方单位人员不得以论证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设计方案专项论证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专业配套,且至少有一名岩土工程专家和一名结构工程专家。对于高度超过15m的建筑边坡工程,深度超过7m或含二层及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或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由三名以上(含三名)专家进行论证;其它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专家组应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论证,必要时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到现场实地查看情况,项目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书,并对论证意见负责。

第十条 设计方案专项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案专项论证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修改设计、施工方案。需作较大修改的,建设、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重新进行专项论证。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影响范围内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工程环境条件,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提供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和边坡或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水文地质参数,提出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以及地下水控制的建议等。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设计应由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设计文件应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印章。对一级边坡和基坑工程凡设计文件中涉及刚性桩、格构梁、扶壁式挡墙、内支撑、复杂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内容的,必须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设计并加盖相应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十三条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在设计文件中对可能造成的邻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