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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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省内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满足工作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1,中型矿井不少于2人,大型矿井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多配备1-2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地测部门应独立,并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年接受一次业务知识培训。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条 矿井应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2台,中型矿井不少于3台,大型矿井不少于4台,水文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增加2-4台。

单台探放水钻机每班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新上岗的探放

水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探放水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第四条 煤炭企业应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物探技术,建立物探作业队伍,至少装备两种以上的物探设备,满足所属矿井物探工作需要,煤矿也可自行购置适合本矿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设备,或与有相应物探技术能力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五条 煤矿主要排水地点,以及不能实现自流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和采据生产地点,应当建立能力符合要求、可靠完善的排水系统,有工作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要热备。配电设备能力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保证工作和备用水泵能同时运转。

第六条 底(顶)板含水层或其他水体影响采安全,需对底(顶)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加固或注浆改造的矿井应建立注浆系统,配备满足注浆工作需要的注浆专业队伍。

第七条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完善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在不同水文地质单元中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含水层分别建立专用水文观测孔,井下主要流水大巷要建立涌水量观测站。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对矿井安全威胁较大的主要含水层的水文观测孔不应少于3个,单一受老空水因素评定为水文地质

类型复杂或极复杂型矿井、受底板承压水影响的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型矿井至少具备1个主要含水层的水文观测孔,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相邻煤矿,观测孔资料应当共用共享。

监测系统应定期检修、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资料数据连续可靠,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进行人工观测。

第八条 煤炭企业应建立水质化验机构或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建立水质化验数据库,进行数据库比对确定水质类型。

第九条 矿井必须坚持月度、年度水情水害预测报,遇水文地质异常情况还必须及时编制下发临时预报。预报应有文字及图纸,内容齐全,要准确预报水害威胁,评价突水危险性,预测水情变化情况,提出水害防范措施或处理意见。

月度水情水害预报范围至少超前计划位置30m,可以和地质预报、瓦斯地质预报一同编制,每月5日前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下发矿井生产、安、技术部门及有关采掘区队等,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据工作面不得作业。

第十条 煤炭企业至少每季度、煤矿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问题,并跟踪监督落实.

煤矿每月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各系统全覆盖隐患排查,每旬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防治水专业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按《煤矿防治水细则》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水文观测孔、封闭不良钻孔,穿过含水层(体)的瓦斯抽采孔、受开采影响可能发生套管剪断的钻孔等要在采掘工程接近前采取措施进行封闭,并确认封闭效果,否则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在采掘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变动防隔水煤(岩)柱时,应重新计算,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生产矿井或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存在水害威胁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必须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必须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明区内落差5米以上的断层,查明陷落柱的范围和分情况,查明主要含水层富水性及与煤层的距离,查明区内老空积水情况等。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 采据工作面设计应尽量优化,实现自流排水,避免“V”字形巷道,如不能避免,则应在最低点配备与预计最大水量相匹配的防排水设备,或根据实际条件施工能与下部巷道相透的泄水孔进行排水,水孔应全程下套营,并在孔口设过滤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 煤矿要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可能存在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兼并重组煤矿要做到“有掘必探”,消除水害威胁。

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采空区普查,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明矿井范围内及同边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面积、积水量、积水标高,斜给来源等,划定矿井老空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戎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