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案-第六章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一套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案-第六章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f6d409f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d3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涵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体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务员法 1.公务员法概述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是指调整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务员法有广义和狭义之称,广

义的公务员法是指各种有关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系统。狭义的公务员法仅指称《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根据此规定,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公务员法》第6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因此,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公务员法》第7条规定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该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公务员法》第8条规定了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能。

3.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①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②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③这种义务是对公

务员的约束;④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的,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由有关机关重新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士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

《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诉讼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通过知识的积累,才能掌握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应该有计划和目的的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生活中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同时应当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素质,提高到自觉意思的层面,并体现在职业活动中。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大学生应当积极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见习、实习、勤工助学的机会,多接触社会,多接触职业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意识、能力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得到升华和提高。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就业是民生之本。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始终是党和政府最关注、最操心的一件大事。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但就业再就业形势却依然严峻。

(一)造成我国当前就业困难原因

1.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2.就业机制有待完善。 3.就业观念有待更新。 (二)当前就业形势的特点

1.结构性失业和磨擦性失业的问题突出(由就业观念、就业能力不适应造成) 2.发展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也存在(由社会客观因互造成) 3.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目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不同地区、不同院校、不同专业和不同性质单位之间存在着严重的需求不平衡现象。因此,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1)国家机关继续推行机构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结束了,省市机构改革马上全面推开,毕业生到各部委系统和各级党政机关就业的人数会相对减少。

(2)国有企事业目前依然处于转轨改制、减员增效的改革过程中,全国各级企业职工下岗, 使传统的毕业生就业主渠道的吸纳能力下降,大量接收毕业生存在一定困难。

(3)社会对于毕业生学历层次的需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社会中高层次的人才严重短缺,对高层次的复合型、外向型和开拓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近些年我国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总体需求信息量呈逐年递减趋势。

(4)毕业生的能力素质与用人单位的要求也存在较大的差距。现在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思想道德觉悟和能力素质水平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重在“人品”和能力,对专业反而相对看得淡一 些。

(5)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值居高不下的问题,仍然是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难题。有些毕业生感到“ 找不到理想的单位”,但同时有许多基层一线的用人单位急需人才但又招聘不到毕业生,反映出毕业生求高薪、求舒适、求名气的心态仍较普遍。

(6)在供需形势总体平衡的前提下,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现象。不同专业之间的需求冷热差距相当明显。短线专业的供需比可达1∶20, 而有些长线专业的需求则几乎为零。当前不少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主要瞄准的是各个重点大学。

(7)不同地区之间的需求反差现象也相当明显。越是经济发达、知识人才密集的地区,对于高校毕业生的需求越急迫,接收毕业生的量越大;而一些经济相对落后、人才稀少的地区,反而越不好安排毕业生。同时这些边 远地区或内地不发达地区,仍然实行计划分配的做法,不利于毕业生求职就业;有些地区实行地方保护政策,收城市增容费,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复杂,户口指标审批难。

(8)男女生就业机会不均等。女生求职难,但是并没有发生女生最后分配不出去的问题。目前女研究生就业难已经形成了一个怪圈:本科时就业难就考研;硕士毕业就业难就考博,学历层次越高,女生比例增大,就业越困难。

从当前大学生就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更需要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