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汇编(整理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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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含附图复印件)。

2.建设工程计划项目表,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平、立、剖面图,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各一份。

3.规划设计批复定位通知书,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4.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和竣工测量图。 5.人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6.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退还给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及规划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1)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规划道路、绿化控制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2)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面积、绿化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3)建筑形式,立面造型;

(4)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地、停车场、雕塑、水池等环境设施。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1)中心线位置; (2)管线尺寸及电缆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4)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1)中心线位置; (2)横断面布置; (3)道路工程结构;

(4)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5)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凡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核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附件2)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分段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附件3)。

第十四条 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的建设工程,验收检查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录单》上注明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建设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在未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市有关部门应按《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不 予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采用城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地形图和测量成果表。

(1)地形图应当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并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

测绘,地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地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

(2)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面积、每栋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基地内建筑总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等。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综合管线平面图并标明中心线位置、管径尺寸、埋设深度及与相邻管线或建筑物的间距等有关技术参数。

第十九条 道路、桥梁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道路路线平面图、横断面图并标明中心线位置、标高、路宽等有关技术参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各项技术计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售楼处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

(沈规国土发{2010}142号)

各区(开发区)分局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安全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新建售楼处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在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售楼处,应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按临时建筑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售楼处建筑(临时)应在项目取得地块的用地范围进行规划建设。鼓励利用建设项目规划的公共建筑,或其他旧有建筑设置临时售楼处。

三、售楼处建筑(临时)的规划建筑设计,以及规划审批管理中的建筑退线、退界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属用地紧张的,必须满足消防及道路景观要求。

四、售楼处建筑(临时)的层数一般不应超过2层,建筑和外饰面风格(包括建筑形式、外装饰材料和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协调统一。 五、售楼处建筑(临时)的规划审批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办理售楼处建筑(临时)规划审批手续应提报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2)土地取得手续 (3)建筑初步设计图纸

(4)售楼处建筑(临时)规划许可手续期满后项目单位应自行拆除的承若书 (5)消防、环保审查意见。

七、售楼处建筑(临时)在规划许可手续期满后未予自行拆除的,改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规划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