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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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各分支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购建账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采取往来账等办法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由专员办就地检查,就地进行纳税调整和缴库,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超额部分、账外购建和挂“往来账”等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

(四)漏计漏缴税金

指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而未上缴财政的税金,包括漏缴、少缴的税金和审计查出影响损益金额应补缴的税金。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有关税收条例和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规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有关条款;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缴纳。

(五)小金库

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务收入,私存私放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第一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冲转有关会计账目,缴纳应当上缴的各项税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至5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国发[1987]58号)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会计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六)账外资产

指账外的资产和物资。

审计定性依据:

(1)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规定: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对账外购建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3号)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各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财务计划,向省级分行、总行本级和直属机构下达分解计划指标(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呆账准备金提取和坏账核销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财务计划指标,向分行本级、直属机构和地、市、县行下达年度财务计划指标。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相关规定,责令冲转有关会计账目,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各分支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购建账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采取“往来账”等办法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由专员办就地检查,就地进行纳税调整和缴库,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超额部分、账外购建和挂“往来账”等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

四、企业审计

(一)资产类虚增、虚减

审计定性依据:

(1)《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各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负债类虚增、虚减

审计定性依据:

(1)《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各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所有者权益虚增、虚减

审计定性依据:

(1)《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各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