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包括法人独资和自然人独资)(设董事会、监事、不设经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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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监事不设经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自

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

业法人。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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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1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2

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认缴情况 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完成时间 合计: 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 人民币 (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 出资数额 认缴情况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完成时间 合计: 备注: 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 人民币 (分期缴纳及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 第一期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于2011年1月1日缴纳; 第二期以实物出资300万元人民币,于2012年1月1日缴纳; 第三期以货币增资XX万人民币,于2013年3月1日缴纳; 第四期减资XX万人民币,于2014年5月1日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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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

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法定3至1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公司章程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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