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方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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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裁判原则与方法

第一章 合同的解释标准

所谓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

就是法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一定的规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准确说明。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知识,也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事先都作出充分的预见,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合同的解释有助于使合同的内容得到补充和完善。合同解释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一般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节 以当事人间存在合理的争议为解释的前提 一、对合同进行解释前提条件的不同认识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此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含义是什么,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理解有争议”,是指凡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不管此种条款在一般人看来是否清楚的与确定的,就应当认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认为只要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就要对合同条款作出解释,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合同的条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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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明确的与清楚的,而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恰当地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理解,此种情况不应当属于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的范畴。

二、对合同进行解释前提条件的确定规范

所谓“理解有争议”,应当是指按一般人的观点,合同条款的规定是不明确的或者不清楚的情况下,才有对合同作出解释的需要。如果合同条款规定是清楚的,仅仅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恰当地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理解,根本不存在对合同进行解释的需要。

而所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不清楚,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中的用语不明确、含糊不清。 2、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产生多种不同的理解。

3、合同的内容有遗漏,即对一些重要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涉及合同漏洞的填补问题。而合同的解释不仅仅限于对合同文字的理解,而且还包括对合同内容的填补。 第二节 对合同的解释优先适用法律已有规定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释规则,也有相关的直接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合同的解释,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则进行解释,只有在《合同法》对解释方法也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解释规则。 具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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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是对合同解释的任意性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来排斥这些规定的适用,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又不能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的意图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任意性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同时,该条规定相对于《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来讲,是任意性规定与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的关系。根据通常的观点,在选择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时,首先应当适用任意性的规则,然后才能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如果法律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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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定了特殊的方法和程序,首先应当采纳法律的特殊性规定,只有在不能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填补漏洞的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 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

所谓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在我国,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具体而言,对合同的一般解释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合同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本身的用语发生争议以后,就需要对该用语进行解释。所谓对合同用语进行通常的解释,就是说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进行理解,法官应当考虑一个合理的人在此情况下对有争议的合同用语所能理解的含义,以此作为解释合同的标准,只有在这种方法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真意时,才能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解释。 而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进行解释,法官既不能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更不能根据起草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作的理解来解释合同,而应当以一个合理的人对合同用语的理解进行解释。一个合理的人既可能是一个社会一般的人,也可能是在一定的领域、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人。如果合同当事人本身是后一种类型的人,则法官应当按照在该领域、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合理人的标准来理解该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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