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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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1-04-12 11:26:34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或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由省厅验收的地方耕地开垦费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工程中间验收成果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建

立竣工验收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人员应严格自律,做到客观、公正的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纸质资料一式二份提交省厅,同时在省厅远程申报系统申报。

第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 (一)已经初验合格;

(二)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三)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 (五)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和地籍变更登记; (六)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筹集渠道已落实并已签订管护协议;

第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网上申报制度。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远程报件系统,按照规定内容完整填报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同时将竣工验收申

报纸质资料一份送省厅政务大厅。

第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竣工验收请示; (二)竣工验收呈报表;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设计工作总结; (五)监理工作总结; (六)施工管理工作总结; (七)质量检测报告; (八)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 (九)竣工决算报告; (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十一)权属调整报告;

(十二)初步验收报告(附验收人员签字); (十三)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十四)新增耕地前后地类对比表;

(十五)市(州)国土资源局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十六)项目规划设计图、规划设计变更图、竣工验收图。

第十一条 验收组进行验收时,有关单位应提供的备查资料 (一)设计资料

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及批文、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

(二)项目实施管理资料

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合同及协议书(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及资质材料、项目实

施方案、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会议纪要、声像资料、竣工决算资料、历次验收成果。 (三)施工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及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日记及月报、监理规划及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内容

(一)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

(二)检查项目是否全面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了建设任务; (三)核定项目已建成工程的数量及质量;

(四)核查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包括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及变化情况、新增耕地质量情况;

(五)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地籍变更登记情况; (六)审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八)检查项目管护措施及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情况; (九)分析预期土地开发整理效益的合理性;

(十)复核初步验收所提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仍未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落实和检查、验收的责任单位; (十一)总结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十二)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