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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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人员,从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第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原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足不得少于1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本市上一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年均基本医疗费用为基数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负担。

第十五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月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建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社会保险编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不得透支,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帐户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三)个人帐户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

(一)职工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下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划入;

(二)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 (三)45周岁以上的,以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划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变动工作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调离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含利息)清退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由法定继承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帐户清算,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含利息)退给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停划个人帐户资金。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内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含门诊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职工起付标准确定为: (一)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

(二)二级医院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 (三)三级医院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1%。 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的4倍。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按分段比例计算,个人累加负担。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个人负担10%; (二)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个人负担11%; (三)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个人负担13%; (四)25000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15%。 退休人员按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50%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物治疗等特殊病种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由统筹基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比例、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按年度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凡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药品或属《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的诊疗项目,本人先自付15%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付范围,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执行省规定的支付标准。实际费用低于支付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