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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

第一编 物权总论 本编内容: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物权法的性质、发展趋势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三章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

第五章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类型 第六章物权变动

第一章物权概述

(一、物权名称的由来二、物权的概念三、物权的性质四、物权与债权)

第一节物权的名称、物权的概念与物权的性质

一、物权名称的由来 1、罗马法上的物权概念 2、物权概念的正式确立 二、物权的概念

(一)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关系的本质。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对物关系说 第二,对人关系说

第三,折衷说请思考:何种学说更科学?为什么?

1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2概念阐释: ○

a、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b、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c、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d、为排除

他人干涉的权利

三、物权的性质

(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

于特定物、独立物和有机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五)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系侵权行为的客体 (六)公示性 (七)独立处分性 ?

注:(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指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请思考:债权人是否能够直接支配特定物?

(二)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权利请举例说明什么是特定物? (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排他性) 1、排除他人对物权行使的干涉

2、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请思考:

(1)为什么物权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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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有无排他性? 债权没有排他性

引申:1、正由于物权是排他性,因此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障的对象。当发生侵害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不仅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且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也正因为物权属于对世权,所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要公示,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所以物权都是一种公开性的权利。

(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四、物权与债权 ?

案例:

1、甲于7月1日出卖房屋给乙,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后甲在8月1日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请问:1、甲与乙、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哪一个具有优先性?2、丙可否向乙请求返还该房屋?

2、甲在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半年后乙将该地出售给丙,丙欲在该地建大厦。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有没有理由?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时,是否不同?甲乙之间应设定何种权利,可以确保其眺望不受妨碍?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权利,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的给付来完成。债权人既不能直

接支配债务人的应给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2)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选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的债务人给付,

对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村的物上可以成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

之间是平等的,在效力是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因此在债务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普通债权人,不论其债权的发生先后,均可按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4)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一方面,债权都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意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也不负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而所有权与人格权则不同,所有权为永久性的权利,人格权也不得附有期限。

六、物权与债权比较(课本p20) 1、物权与债权发生和发达的时期不同 2、权利性质不同 3、权利客体不同 4、主体不同 5、所涉及的利益不同 6、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 7、权利效力不同 8、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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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权法的性质与发展趋势

(第一节 物权法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一节 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为私法 2、物权法为财产法 3、物权法为强制法 4、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性质 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第二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1、物权法的国际化 2、物权种类的增加 3、物权关系中的意思自治 4、用益物权的消长 5、所有权的价值化 6、所有权的社会化

7、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与担保形态的多样化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 2、《物权法》体系 3、《物权法》的渊源 4、《物权法》的几个理念

第三章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第一节 与物权有关的分类 第二节 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权法上的物 二、物权客体的特征 三、物权客体的分类

一、物权法上的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二、物权客体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能为人们所支配 3、物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 4、物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 5、主要限于有体物 6、必须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物

第一节 与物权有关的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与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是物权法上关于物的最重要分类。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在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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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不动产和动产划分的依据?

1、不动产的经济价值一般比较动产为大 2、位置的固定程度不同 3、利用方式的不同 1、不动产的范围:关于不动产的范围,依《物权法》的规定,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1)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 (2)建筑物与构筑物何为建筑物、构筑物? (3)违章建筑物 (3)林木

(4)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思考:建筑物与土地的关系? ?

注:各国立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模式:

(1)结合主义,即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结合作为一个不动产对待; (2)分别主义,即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两个不同的不动产来对待 (3)我国采用分别主义,以有利于建筑物的流通。

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皆为动产 几种特殊的动产类型: (1)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中权利:

A、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有价证券本身是物,有价证券的所有权是物权; B、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如债权、物权、股权等。 (2)外汇

(3)与身体分离的部分 3、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意义:

(1)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动产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仅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让与须采书

面形式,且依登记而生效

(2)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3)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

(二)主物与从物:从物随主物处分,从物的命运附随于主物。 ?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68条规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 ?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附属物的财产即为主物,附属物即为从物。 ?

练习: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

1、从物的构成要件:

(1)从物必须为独立的物例如,桌子的抽屉本身就是桌子的作成部分,就不能认为抽屉是桌子的从物。 (2)从物必须常助主物之使用,即两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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