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复函文件汇总(20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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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1]88号

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环科函〔2011〕17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833号

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请示》(浙环〔201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将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按《名录》中V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3项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项目类别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分类管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1]188号

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排污水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11〕3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据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不符合上述免缴排污费的法定条件。

因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排污费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