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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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产量。同时,要求设计采取工程措施减小 煤炭储存占地的比重,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

6.矿井风井位于工业场地内,可与矿井的其它设施协调布置,用地较省。所以规定条件允许时,如矿井的瓦斯含量使风井可以开凿在中央场地内,应首先采用中央风井。

7 随着煤矿矿井采掘机械化水平的提高,采用钻爆作业的采、掘工作面相应减少,爆炸器材的消耗量也相应减少,本款提出了几种可以不单建矿井爆炸器材库的做法,设计时可以因地制宜地选用。

有的矿井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井下炸药储存量范围内,把炸药库直接放在井下,这样做不仅少占地,也有利于炸药库的安全防护。

8 复杂地形条件下,平场时采用挡土墙等工程措施可以减少或部分减少自然边坡的占地量。

2.0.7 本条提出的“两提高”、“两减小”和“一控制”工业场布置中的几个占地系数,就是针对节约集约用地而制订的。在工业场地内不得建造“花园式矿(厂)”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制订的。

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某矿井及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5.0Mt/a,工业场地用地47.86ha,为1996年指标的1.62倍,其中建筑系数13%,场地利用系数只有37%;绿化占地系数25%;专用场地设计文件中标明为1.38ha,平面图中阴影部分面积为4.98ha,为标明的3.6倍;场前区(广场及绿地)3.36ha;预留采区办公楼(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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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中已有)及其旁的绿地共1.84ha;储煤场用地5.32ha。工业场地留设的煤柱8132万吨。这样大量占地的例子,在该地还有几例,该矿更突出一些吧了!

2.0.8本条的规定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出现的项目情况而制订的。 2.0.9 本条规定矿井型、群矿型选煤厂中,一些与所在矿井相同功能的设施和建筑物,应与所在矿井联合设置,可以节约用地。本条规定要求矿井、选煤厂的同一个工业场地应统一协调设计和布置,主要是发现一些单独设计的矿井型选煤厂工业场地布置得相当空旷,不如统一协调设计和布置的场地利用率高。因此,作此规定。

2.0.12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此次查阅的设计文件中,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多从技术层面上采取措施。改扩建的项目,生产能力虽然扩大了,但是场区建设用地,并没有增加或增加很少;技术改造项目就是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改造相关的工程设施,因此建设用地都相对较少。

如辽宁红阳三号矿井及选煤厂,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设计,设计生产能力1.5Mt/a,工业场地实际用地16.03ha,小于1996年指标(17.5ha)。2003年,该矿井改扩建可行性研究,设计生产能力2.4Mt/a,增加了0.9Mt/a,工业场地只需增加加建产品仓的用地0.339ha,合计用地16.37ha,远小于1996年指标22.5ha。

再如山东济宁三号矿井、选煤厂,上世纪八十年代设计,设计生产能力5.0Mt/a,1997年的初设优化版工业场地占地24.44ha,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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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煤厂用地6.36ha,2002年选煤厂技改设计,通过将年生产时间改为350d和采用先进的选煤工艺,设计生产能力为10.0Mt/a,其用地因对外运输系统改造,在矿区增加了0.5ha,共用地6.86ha,还小于1996年指标5.0Mt/a矿井选煤厂用地(7.0ha)。

2.0.13 本条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煤炭工业的有关标准、技术政策等制订的。 2.0.14、2.0.15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2.0.16 本条是为堵塞漏洞,防止多占土地,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政策而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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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井建设用地

第一节 矿井工业场地用地

3.1.1 本条对矿井工业场地用地指标编制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 建设规模。这次查阅的1991年以来所设计、建设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有29种。其中,小型矿井生产能力仍为0.06、0.09、0.15、0.21、0.30Mt/a等5种;中型矿井生产能力有0.45、0.55、0.60、0.65、0.90、1.00Mt/a等6种,经将相近的生产能力合并,仍按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规定的0.45、0.60、0.90Mt/a3种为准,;大型矿井生产能力的高限延伸较大,共出现了1.20、1.50、1.80、2.10、2.40、2.70、3.00、4.00、4.50、5.00、6.00、7.00、8.00、9.00、10.00、12.00、15.00、20.00Mt/a等18种,经对相近的生产能力加以合并,按1.20、1.50、1.80、2.40、3.00、4.00、5.00、6.00、8.00、10.00、12.00、15.00Mt/a及以上等12 种为准,6.00Mt/a及以下的能力划分与国标GB50215-2005的规定相同,大于6.00Mt/a的矿井,就不能按国标GB50215-2005的规定用6.00Mt/a及以上一个档次制订用地指标。

0.03Mt/a的小矿井,按国标《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的规定,服务年限为5a,建设用地应属于临时用地的范围,本建设用地指标未列入。

二.开拓方式。按煤矿矿井的平硐、立井、斜井三种基本开拓方式划分。虽然矿井开拓方式,在采用平硐、立井、斜井方面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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