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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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教基[2007]6号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

(修订稿)》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幼儿园:

现将《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反馈。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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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等精神,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武汉市幼儿园课程纲要(试行)》要求,在认真总结前期我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幼教发展形势和我市幼儿园实际,制订《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以下简称《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加快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评估幼儿园办园水平的科学机制,为幼儿园分级收费提供依据,促进幼儿园规范化、个性化发展。

二.评估对象

全市幼儿园(含社会力量办幼儿园)。 三.评估内容及办法

本《标准》共含2个A级指标,11个B级指标,42个C级指标。总分满分为100分,分五个等级:评估总分在 90 分以上为示范性幼儿园;总分在 80—89分为一级幼儿园; 总分在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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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分为二级幼儿园;总分在60—69分为三级幼儿园;总分在59分以下为等外(不合格)幼儿园。

评估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看(教育活动、资料)、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问)、评(评分、评级)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四.组织实施与管理

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幼儿园按本《标准》自查后,向所在区教育局申报,由区教育局验收、评定等级。二级、三级幼儿园由区教育局评定,市教育局抽查、验收;示范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由区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组织评定。示范性幼儿园、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均由市教育局统一核发等级证书。各级幼儿园凭证按等级收费。全市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结果要在全市予以通报。

本《标准》自2007年3月起施行。原《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武汉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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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教育经费(6分) 园舍状况(6分) 三级指标 收支状况(3分) 员工待遇(3分) 园舍设置(2分) 场地环境(4分) 保健设备(2分) 炊事设备(2分) 教学设备(3分) 图书资料(1分) 班级设备(2分) 职业道德(2分) 人员编制(2分) 园长资格(2分) 教师资格(2分) 其他人员(2分) 班级个数(1分) 班级人数(2分) 规划制度(2分) 组织机构(2分) 管理水平(2分) 教师队伍(2分) 社区工作(1分) 档案资料(1分) 体格检查(4分) 安全防护(4分) 饮食营养(3分) 疾病防治(4分) 教育环境(6分) 教育活动(10分) 教育研究(4分) 保教设备(10分) 办园条件(35分) 教工配备(10分) 园所规模(3分) 行政管理(10分) 办园质量(65分) 卫生保健(15分) 教育教学(20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