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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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前检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后评估单位不得与所监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工前检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后评估单位不得转包监测和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穿越工程需进行专家评审的,评审专家由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人数宜为5人(含)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道桥专业方面专家不得少于60%,道桥专业方面专家为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岩土专业方面专家为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三)与地下穿越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被选聘为评审专家。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穿越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