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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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审。地下穿越工程施工需要采取降水措施的,对施工组织方案的评审还应包括降水方案的评审内容,必要时可对地下穿越工程的专项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各项监测控制值的要求组织修订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取得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后,与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在协议中确定地下穿越工程施工涉及安全监管的时间、内容、范围等。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对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公路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公路设施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根据监测数据加强有针对性的巡查,必要时可到地下工程作业面了解情况,当发现施工危及公路设施安全时立即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同时报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议定后续处置方案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商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选

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对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三方监测单位,并继续完成监测工作。 (一)监测结果严重失真的;

(二)监测单位或人员在监测工作中与被监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

(三)未按监测方案要求布点或未及时预警的。

第十七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工程测量专业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

(二)具有以上资质之一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还须取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含项目所需检测的全部参数)。

第十八条 第三方监测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影响区域内的公路设施、地下管线、地层进行监测;

(二)第三方监测测点布置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地下穿越工程施工引起的地表沉降规律、公路设施结构特点进行布设。同时,为保证监督校核施工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点宜与地下穿越工程施工监测部分测点同点同时测量;

(三)监测时间、频率由监测方案确定。

监测时间应在开工前一周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施工结束后经认定土体、结构变形稳定或不少于12个月。如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监控时间。

检测频率在地下工程穿越公路设施期间,不低于2次/天;地下工程穿越公路完成后,根据监测数据变化情况调整监测频率,一般不少于2次/月。

第十九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将监测工作情况上报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派出机构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责成建设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处置。第三方监测数据经整理分析后,提交以下成果:

(一)监测日报。每日提交一次当日的监测报告及分析。内容包括:当日监测数值、日变形量、累积变形量、日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等。

(二)监测周报。每监测一周提交一次周监测报告及分析,内容包括:周变形量、累积变形量、周变形规律曲线、周平均变形速率、周最大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对后续地下穿越工程开展的建议等。

(三)监测月报。每监测一月提交一次月监测报告及分析,内容包括:月变形量、累积变形量、月变形规律曲线、月平均变形速率、月最大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对后续地下穿越工程

开展的建议等。

(四)监测总结报告。第三方监测结束时提交第三方监测总结及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累积变形量、总变形规律曲线、平均变形速率、最大变形速率、变形是否超限、是否需要后加固的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后评估是指地下工程穿越公路完成1年后,由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公路设施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地下工程穿越公路施工对公路设施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处理意见。

后评估单位资质要求: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含)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并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项目所需检测的全部参数)。 后评估宜与前评估中的工前检测一起签订合同,委托同一检测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后评估报告应结合前评估检测、第三方监测和后评估检测结果对公路设施带来的影响、变化做出客观评价。后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路设施外观可识别的变化和损坏情况;

(二)探察和评估监测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是否对公路设施造成潜在安全隐患;

(三)对因地下穿越工程引起的公路设施造成的损坏及潜在安全隐患提出具体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