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b9070cedd88d0d233d46ad0

第二十七条 关于该产权式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的使用的约定 出卖人不得将该产权式酒店内的车库(位)进行出售。

该产权式酒店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外)游泳池、室内车库和车位等为专用有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买受人在每年的免房费入住期内,可以按以下约定享有优惠有偿使用:

第二十八条 出卖人关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

出卖人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向买受人明示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附件七)等信息。出卖人向买受人明示的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九条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使用注意事项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仅作酒店经营使用,买受人、出卖人及酒店管理公司在使用期内均不得擅自改变该客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规划用途。

出卖人、酒店管理公司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出卖人、酒店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产权式酒店客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条 关于通知的约定

为便于买卖双方相互告知客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买卖双方宜填写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时,买卖双方应及时相互告知。因买受人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告知出卖人,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通知该产权式酒店客房有关事项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本合同涉及重大权益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告知形式,非重大权益事项亦宜采用书面形式告知。

23 页 第 13 页 共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三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海口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负 责 人】:

【代 理 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于 签订于

23 页 第 14 页 共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23 页 第 15 页 共

附件二:室内装修、装饰、饰品及该产权式酒店公共配套设施及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室内家私家具: 10.室内饰品: 11.电梯:

12.公共设施及设备等:

第 16 页 共

2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