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初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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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

张申峰* 内容提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一,贯穿于经济法的全过程,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如何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立足于经济法的特征属性、价值理念以及体现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观。本文通过对学界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成果的总结与反思,总结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正当干预原则、促进市场效率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关键词 基本原则 确定标准 原则内容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应当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在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时,首先应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予以明确。由于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较晚,对于其有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众说纷纭,提出了诸多学说,颇为混乱,有必要进行梳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

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笔者认为, 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应该是能够全面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华中师范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学号:2013113206

经济法基本原则初探

同时也应该是能够全面反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以及内在规律, 存在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由此可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下列属性: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然能够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的本质特征, 应该在于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的适当干预。由此可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与行政法的原则区别开来, 也要与体现当事人平等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区分清楚。

2.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

基本原则是不同于具体原则的根本规则。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原则规范总称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必然具有以下属性: 第一, 对经济立法有指导或规制的作用: 第二, 对经济守法具有指导和规制作用: 最后, 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具有指导作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经济行政和司法人员可以依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一定的自由裁量, 以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和某项积极立法的宗旨。 3.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的要求 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其必须反应该部门法最本质的特征,这一点应当是不容置疑的。现在我们是在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高层次的基本经济法的情况下, 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因此其难度很大。也正因为如此, 我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 就应当更多的着眼于对基本原则概括的方法论的思考上, 从众多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群中来抽象, 并把他们共同的定义上升并进而概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 这样一来就可以做到使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反映出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 4.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

在法典式的部门法中, 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弹性条款加以规定或者虽无直接规定, 但寓于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我国现在的经济法是以多种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作为其存在方式的。因此, 经济法基本原则现在不是体现在法典式的法律部门之中, 而只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或者说模的概念, 但它又不是完全的虚拟, 通过对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具体法律、法规的概括, 是可以抽象出实实在在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的。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现状的评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其效力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经济法的根本准则,为我国立法所肯定或认可,是经济法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法领域所奉行的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之间相互衔接、协调的基础和依据。对有关冲突和背离经济法价值和宗旨的行为起到矫正作用。只要是法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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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有法的基本原则,没有法的基本原则,就没有健全完善的法,经济法也不例外。目前,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还很“年轻”,且其调整的是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关系,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经济法典。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目前有影响力的经济法学著作中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项,即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2,二原则说。如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两项,一是市场竞争原则,而是宏观调控原则。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如下两点,一是经济民主,二是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

3,三原则说。如有学者将经济法基本原则总结为,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有的总结为调控法定原则,调控绩效原则和调控适度原则。 4,四原则说。如学者刘瑞复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5,六原则说。刘隆亨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分为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保护非公有制共同发展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

6,七原则说。该说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基本原则由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社会本位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七项原则构成。

7,八原则说。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上学说都有其可取之处,当然也存在着些许不足,有一定程度的缺失,主要反映在:第一,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讲,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似有不妥。第二,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 ①

李昌麒:“经济法学”,[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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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当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不同的法律部门应该有不同的原则,否则部门法的划分就会失去意义。第三,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等,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第四,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该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确立的一项准则,然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中,如行政法,亦言之有据。第五,将经济法的功能作为经济法的原则,如平衡协调原则。有学者指出,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可知,该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然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似有不妥。

导致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多,分歧大的主要原因是学者们在提炼、概括经济法基本原则时所遵循的标准、要求、方法不同。

三、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如下标准:

1.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这些原则更多的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