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文处理知识点汇总(最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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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3.联合行文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2)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4)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4.同级相互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四章 公文的处理 第一节 公文的拟制

公文的处理包括公文的拟制、办理与管理。公文的处理是公务员考试时常考到的公文常识。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的拟制是公务员考试时常考到的公文常识。

一、起草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4)文种正确,格式规范。(5)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6)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7)机

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二、审核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3)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三、签发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四章 公文的处理 第二节 公文的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公文的办理是公务员考试时常考到的公文常识。

一、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印制和核发。

1.复核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2.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3.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4.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二、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和答复。

1.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2.登记

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3.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

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传阅

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6.催办

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7.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三、整理归档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四章 公文的处理 第三节 公文的办理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公文的管理是公务员考试时常考到的公文常识。

1、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2、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

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3、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4、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