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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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值。

(十三)“非公寓式住宅”是指有独立用地,垂直交通一家独用,独立或联排布臵的低层住宅。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本技术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且仍然有效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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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 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适用 住宅平 范围 1-3层 均层数 容积率 用地 用地≥5 ≥15 ha - ha且<15ha ≤1.6 ≤2.3 ≤2.5 ≤2.6 ≤1.8 ≤2.4 ≤2.6 ≤2.8 用地 建筑密度(%) 用地 用地≥5 用地 绿地<5ha ≤50 ≤40 ≤32 ≤30 ≥25% 率 <5ha ≥15 ha且<ha - ≤32 ≤28 ≤25 15ha ≤45 ≤35 ≤30 ≤28 4-6层 ≤2.2 旧城7-9层 ≤2.4 10-18≤2.5 区 层 19层以≤2.8 上 旧城外地1-3层 - ≤1.0 ≤1.4 ≤1.7 ≤2.9 ≤1.2 ≤1.6 ≤2.0 ≤3.0 - ≤28 ≤25 ≤22 ≤32 ≤30 ≤28 ≤25 ≤40 ≤32 ≤30 ≤28 ≤2.9 ≤3.0 ≤22 ≤25 ≤28 4-6层 ≤1.3 7-9层 ≤1.6 10层以≤2.8 ≥35% 区 上 注:1.所有指标的用地面积应以净用地(即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2.表中的住宅平均层数并非控制指标,只是给出各级强度居住区的平均住宅层数参考值。

3.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居住用地,有关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

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求:用地≥15 ha的居住用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5平方米;用地≥5 ha且<15ha的居住用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用地<5ha的居住用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0.5平方米。

5.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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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商业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适用类型 适用范围 地块 建筑密度 — ≤60% 市级 商业中心 ≤现状建筑密度,且≤50% ≤45% 区级 商业中心 ≤现状建筑密度,且≤50% ≤现状建筑密度,且≤40% ≤55% 地块 绿地率 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保护区 零售商业用地 餐饮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旧 城 区 其他地区 市级 商业中心 旧城区级 区外商业中地区 心 其他地区 按《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及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行控制 成片拆除重建地块,按《广州旧城≥10% 更新规划纲要》进行控制 ≥原绿地率,零散拆建地块,按《广州旧城更新规划纲要》进行控制 且≥15% 成片拆除重建地块,按《广州旧城≥15% 更新规划纲要》进行控制 ≥原绿地率,零散拆建地块,按《广州旧城更新规划纲要》进行控制 且≥15% ≥原绿地率,零散拆建地块,按《广州旧城更新规划纲要》进行控制 且≥20% 商业中心若能够满足总体绿地率不小于30%,且最少应布局1处面积不小于2hm2的集中绿地;若不能满足条件,仍按“技术标准与准则”≥25% 控制 ≥20% ≥35% 建筑面积≥20000m2 ≥30% 建筑面积<20000m2 ≥35% 按照“技术标准与准则”控制 集中大规模的市场用地,应布局1处面积不小于1hm2的开敞空间;市场用地地块内部必须预留足够的道路广场用地,必须预留足够规模的≥20% 地下停车场库规模,且不会对周边城市交通造成太大影响 ≥25% ≤50% ≤40% ≤40% ≤40% ≤45% 旅馆用地 农贸市场 市场用地 大型批发市场 — — — ≤60% 注: 1.市、区级商业中心的具体范围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明确划定。

2. 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大型批发市场是专门经营某个行业产品,带有展销性质的专业性市场。大型批发市场要求预留交通、人流集散、货物装卸等区域。

3.表中“地块绿地率”是指单个项目用地的绿地率。商业区域的整体绿地率,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含两万平方米)的,不低于35%;建筑面积不足两万平方米的,不低于30%。《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对绿地率上限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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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上限 容积率下限 建筑密度上限 建筑密度下限 类型 绿地率 工业园区 位于都会区的都市工业园区、4.0 高新技术产业区 其他工业 园区 3.0 按照《广50% 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分产业门类分别控制 45% 30% 工业地块不高于20%,工业地块以外需设集中绿地或防护绿地,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工业地块不高于20%,如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绿地率上限可适当上浮, 全区整体绿地率不低于30% 35% 按照《广州市产业工业园区外 用地指4.0 45% 35% 不高于20% 南》相应独立工业用地 指标的120%控制 注:1. 本表适用于地块面积不大于5公顷的地块,如果地块面积大于5公顷,或一边长度大于400米,应增加道路用地的比例,同时减少建筑密度上限值。

2. 部分行业对建筑密度可能有特殊要求,超出表中上限值,宜单独论证。 3.工业园区的范围宜在城市规划中划定。

4.工业建设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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