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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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表明法律是第一位的。而情理法。表明情是第一位。以法之理体现的是法律至上的普世价值,而以情述理则体现了私情至上的乱发无度。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以“情”为主的社会。人情面子居于法律至上。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二西方世界呢部通,长久以来,西方人学会了理性的思考,学会了将发作为行为是准则,守法在是他们的“专长”。

法,以维护社会公共道德价值与权利而产生的。他是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着社会诚信至高无上的价值,这一共有的价值认同,罪大限度的解决了公平,公正的问题。同时,他使社会成员的权益在最大范围捏得到保障。【1】

所以说,法是属于公的范畴。但是,情则不同,与法恰恰相反,情之建立之基础乃私也。无论是亲情、友情还是爱情,情均为小利益的体现。例如,父母对儿子被打一事的看法,往往是以私情的角度来阐释自己的“理”,而至法于不顾。因情废法便产生了,继而乱法。再往深处想,如果所有都这样,最终势必会是报复手段的猖獗。野蛮的暴力救济取代了法律的公正。社会必然陷于混乱之中。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得到保护,反而可能会损失的更加惨重。

为什么西方世界与中国会有这种不同呢?

文化背景的核心不同。在西方世界中,普遍认为人性本恶,因为恶,所以要约束。要用法律来限制于诚挚,所以西方世界注重法的作用,强调法的先行。而中国人则普遍认为人性本善。因为善,所以人是可以被教育感化的。所以以情化之则成为必然。因而中国人注重情在交往中的作用。

公法立,则秩序井然。私情浓,则各行其是。以法述理能容情,以情述理比能乱法于无形。

1935年,时任纽约市长的拉古迪曾在一个位于贫民区的法庭法庭上旁听了一桩面包偷窃案的审理。被控罪犯是一个老妇人,被控罪名是偷窃面包。在讯问到她是否清白或愿意认罪时,老妇人诺诺的答到:“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着的小孙子??”。审判长见市长在旁听,便答到:“我必须秉公执法,你可以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者10天的拘役。”

审判结束后,拉古迪从旁听席上站起来,脱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人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出5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出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区域。”没有人能想象那个时刻人们的惊讶于肃穆,每个人都默默无声地,

【2】

认认真真地捐出了50美分。

从这个案例中我都看到了,以法述理能容情,以情述理必能乱法与无形的必然。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代表了他对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代表着权力者诚信与品质以及全社会的尊严和利益【3】。因而,做为裁判者,不可以将法以人情出卖。然而,在我们这样的“德治社会”中恰恰是人情控制了法律。人情漠视了法律的尊严。我们也体会到了人情挑战法律权威,进而“人情乱法”的悲哀。

看看下面的例子吧

2007年8月14日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规定了“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这样的规定看起来似乎有情,也合理,因为穷嘛。但是有谁想过,如此一来,代表社会共同七月的法律之尊严何在。社会普遍的诚信价值何以体现。还有许霆一案,毫不客气的说,几乎所有的人都陷入了“私情”的误区。有谁真正从法律是尊严,从社会整体七月考虑过该案。淡然,许霆是是值得同情的,但是同情不是理由,更不能成为办案的

根据,感情用事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忌讳。人应该有同情心,但这并不是正义公平的体现,“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在突听案中表现的淋漓尽致。“法”、“理”、“情”孰轻孰重,在这个案子里我们体会了一场情与法的博弈大战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打响。这并不是第一次,更不会是最后一次。因为在2008年5月9日最好院出台的《关于非法行医犯罪有关问题司法解决》中,将非法行医分为无证的非法行医与有证但超范围的非法行医。可哦我们都知道,这两种都是足以危害患者生命的行为,可是这里却将后者剥离了刑罚的范围。这是什么玩意儿嘛,视法律如同儿戏,视生命如同草芥。这种出卖人的生命权的这一广大社会成员的最好利益的“私情”行为,到底能给我们还来多少利益呢?

儒家学说与独特的中国文化使我们成为一个超级人情大国。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之上。而非法治之上。基于传统的情理精神与现代理性精神是相冲突的。传统的情理精神之上的人之传统更可能对现代法治起到巨大的破坏作用。多少年来,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以及“天理无不是人情”的思想使得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情与法的博弈。

人情大于王法。这种观念根植了几千年。曹操割发代首,包公打龙袍,等等。这些无非是人情作祟。然而人么似乎很乐于接受,意志使得民众失去了对法的信心。从此也诞生了权利腐败的沃土,因为“人情大于王法”嘛。然而历史已经成为过去,在今天的法治社会中,宪法与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的最高权威。人情必须降格。这是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的。社会重塑法律的威严与司法权威,要让人情无条件的服从法律。因为历史已经证明,人情,这温柔的面纱下面,尽是丑恶的犯罪,贪赃枉法与阴谋诡计。人们常说,法律无情,似乎法与情是完全对立的,其实,追求法与情的协调统一,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尽可能给当事人一人性的关怀,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讲到法语情的关系,在法治社会,虽然应以法为先,但是要真正做到这一点真的颇为不易。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国文化造就了我们这样独特的人际关系网络与生存结构。以致使得“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甚至案子还没有接手,四面八方的招呼家不约而同的打了过来,充斥了整个司法机关。说实话,有多少阿奶是因为司法人员真的贪赃来而枉法的,很多都是因为人们抹不去人情与面子,摆不开各种关系的网络所造成的。

博弈论的两难困境,也出现在了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如,一旦有什么事情,人们总是想着找关系疏通脉络好办事嘛。但是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人员很难摆脱这样那样的情感关系的制约。这也正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两难困境【4】。

可以看出,如今这场空前的“博弈大战”正在发生局势的微妙变化。“法理”渐渐压过了“人情”占了上风。因为我们一直在努力建设以个法治的社会注意国家,遏制人情对法理的泯灭是必要也是必须的手段。

淡然,“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进行的还是有些缓慢。为此,必须进行现代法律思想的启蒙,普遍调高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要加强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至上的理念教育。同时要确保司法机关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在全社会树立法律与司法的尊严与最高权威。

我们的目标是“法治”,是要实现“法”、“理”、“情”的有机协调统一,是要摆脱“人情”与“法理”的两难困境,走出中国当下司法实践的囚徒困境,走向公平走向正义。让“法理情”与“情理法”的空前博弈大战成为中国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完美过度。

注释

① 参见 方工《法治背景下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② 案例来自互联网 http://tieba.http://www.china-audit.com//f?kz=553393211 ③ 参见 《法理情与情理法的根源及利害》 作者不详 ④ 参见 冯.诺依曼 《囚徒的困境》

第三卷 结语

实践活动结束已经很久了,可是一直没有静下心来写这个报告。不是因为自己不想写,更不是不会写,而是不知道该写什么,因为短短的几天,我收获了很多,学到了很多平时没有学到的东西,体会到了自己在课堂上没有体会到的内涵,一直,一个月后的今天我才写下这边稿子,写下自己最大的感悟——“法与情的博弈”

虽然这个问题,并非是我最先提出来的,因为“法”与“情”这两者的关系属于法律与道德范畴。但是用“博弈”来形容当下中国司法中的“法”与“情”我觉得是一种创新,是一种新的尝试吧。

写完了,但是觉得还有很多话想说,在脑海里依然弥漫着“问题”的影子,例如:

“国人的信仰问题\

“当下国人生活为什么这么浮躁?” “国人的自由空间”

以及“国人的精神生活,价值判断”等等 我知道这些都是当前学术研究的前沿问题。苦于自己能力有限无法做更多的探讨,也许只能等到日后详谈。

作为一个法律人,心怀天下,情系万众是应该的。关注世界,关注自己。这样才能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原点。这样才能实现自己的梦想。

“所有的事情都不独来的,他们都是伴随所有的事情一起来的。”

2009年8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