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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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企业管理费 利 润 税 金 市 区 县城、城镇 市县镇以外 5.8 4.7 3.44 3.38 3.25 4.1 3.4 2.5 1.4 4.6 3.6 3.5 2.8 2.5 1.0 107 36 85 23 51 17 (二)措施费、规费费率表

单位:% 工 程 名 称 费 用 名 称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措 施 费 临时设施费 夜间施工费 二次搬运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总承包服务费 工程排污费 规 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 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施工费 建 筑 工 程 0.15 0.40 1.0 0.7 0.6 0.8 0.15 0.3 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按各市有关规定计算 按建安工作量2.6%计算 按有关规定计算 按实际工程投保金额计算 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 装 饰 工 程 1.0 0.80 14 4.2 3.8 4.7 0.15 其中:

1、装饰工程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费基础为价目表基价,其他项目取费基础均为定额人工费。

2、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20%,其余按10%。

六、工程类别划分

(一)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 类别划分

(1) 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 装饰装修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3) 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 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 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 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 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位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位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位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强夯工程,均按单独土石方工程Ⅱ类执行。

(9)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定额人工费,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 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定额人工费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装饰定额人工费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定额人工费合计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⑥ 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为Ⅲ类工程。

(10)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有两个指标者,确定类别时需满足其中一个指标。

(二)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 程 名 称 单位 工 程 类 别 Ⅰ 工钢 结 构 业建筑其他结构 工程 跨 度 m >30 建筑面积 m2 >16000 单层 多层 跨 度 m >24 建筑面积 m2 >10000 檐 高 m >50 建筑面积 m2 >10000 Ⅱ >18 >10000 >18 >6000 >30 >6000 Ⅲ ≤18 ≤10000 ≤18 ≤6000 ≤30 ≤6000 民公用建筑 用建筑工程 居住建筑 檐 高 m — 砖混 建筑面积 m2 — 结构 其他 檐 高 m >60 结构 建筑面积 m2 >12000 层 数 砖混 层 — 建筑面积 结构 m2 — 其他 层 数 层 >18 结构 建筑面积 m2 >12000 30<檐高<50 ≤30 6000<面积<≤6000 10000 >30 >8000 ≤30 ≤8000 8<层数<12 ≤8 8000<面积<≤8000 12000 >8 >8000 >60 >40 >40 >60 >20 >1500 >1500 >10000 >12 ≤8 ≤8000 ≤60 ≤40 ≤40 ≤60 ≤20 ≤1500 ≤1500 5000<体积<10000 ≤12 构筑水 塔 物工筒 仓 程 贮 池 烟 囱 砼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高 度 容 积 高 度 容积(单体) 容积(单体) m m >100 >60 m >60 m3 >100 M >35 m3 >2500 m3 >3000 单独挖、填土石单独土石方工程 m3 >15000 方 桩 基 础 工 程 桩 长 m >30 青建管字〔2006〕2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推行,承发包双方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单独列出,并按本市发布的费率全额计取。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在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60%预付给施工单位,其余费用应在工程主体完成三分

之一前支付完毕。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确保费用专款专用。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设立专项费用支付账号证明及银行对账单和相关发票提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凡未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报监及施工许可相关手续。

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认定证明。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管理 规章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月12日印发

附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建发〔2005〕29 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