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基本法2009版B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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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同一机构内部异动的(指不同营业区、营业部或同一营业部不同营业组之间),与其相关的各种组织利益和增员利益自动终止,但其仍可享受续期利益;

(三)如果异动者是业务经理及以上人员,异动后,其育成人不再享受异动者的育成津贴和营业部管理津贴,同时,新的主管也不得与异动者建立育成关系;

(四)异动后职级不得高于原职级,特殊情况异动的在异动后最多可以免除一个考核期的维持考核;

(五) 业务人员转任内勤员工后,原签定的《保险代理合同书》自动终止,不再享受业务人员的所有待遇和福利。

第三节 业务人员离职

第二十六条 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业务人员,由本人到个人业务部或营业区内勤处领取《业务人员离职申请表》,报各级主管逐级签批后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主管应和离职人员面谈后方可签署意见: (一)营业区经理必须与所辖营业区各级离职人员面谈; (二)个人业务部经理须与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人员面谈; (三)个险负责人须与高级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人员面谈; (四)高级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必须在第一时间报总公司个人业务部。

第二十八条 离职人员应向相关部门(或营业区内勤)交回所发证件、条款等销售材料、单据凭证、《保险代理合同书》、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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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物品等,结清各项借款或欠款。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遗失《保险代理合同书》者必须书面说明情况; (二)遗失展业证、工作证及保险费收据者,按公司规定登报声明作废,遗失保险费收据还需按公司规定交纳罚款;

(三)钥匙及公司相关物品遗失者,按公司规定扣款(根据遗失物品的账面金额或市值)。

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须将所有未送达的保险单和所收保费及保险凭证交回相关部门(或营业区内勤)结清,其未结清的款项和未收回的有价单证由其主管和推荐人负责追回。

第三十条 自离职次月起离职人员不再享受在职时所享受的各类佣金、津贴、福利,也不再享受各类竞赛、评奖和享受竞赛、评奖活动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业务人员离职后,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离职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个人业务部人员管理室将离职人员二级档案归档,保留五年后可予以统一销毁。

第四章 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第一节 诚信建设与展业规范

第三十三条 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市场繁荣的基石,是我司立司之本,也是业务人员展业行为的最高指导原则。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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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保险经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这些因素决定了保险业比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可以说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因此业务人员不仅要对客户诚信,也必须对公司诚信。为了更好地推动整个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公司将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业务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业务人员须将自己招揽的业务全部提交公司,不得为其它保险机构经办和销售寿险保单。

第三十五条 业务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预收的保险费交付公司,不得迟延、占用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业务人员应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名;对投保单进行初核,并将了解到的可能会影响公司承保的有关客户的重要情况,如实填写业务员报告书,并告知公司。

第三十七条 业务人员在推介产品时,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说明。

第三十八条 业务人员不得诋毁同业公司,更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

第三十九条 业务人员除代表公司招揽保险外,无权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或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任何合约或作任何承诺。

第四十条 业务人员除使用公司发给的保险费收据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定金外,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到期与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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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款项。

第四十一条 业务人员不得为招揽业务而答应将所得佣金全部或部分退还给客户。

第四十二条 业务人员在未获得公司同意前不得在任何刊物上或通过新闻媒介、网站发表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

第四十三条 业务人员展业客户相互交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未经公司许可,业务人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亦不可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每张保单只允许一名业务员签单。

第四十四条 业务人员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对客户资料保密,业务人员必须在收到保单正本后三天内送达客户。

第四十五条 业务人员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各业务单位外出举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时,要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以展现公司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将把诚信建设纳入培训体系,业务人员每年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七条 各级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具体参照《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办法(暂行)》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节 工作纪律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业务队伍能得到足够的技能培训,业务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准时参加公司及营业单位组织的早夕会培训、会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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