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基本法2009版B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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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一般代理人的工作职责

(一)主顾开拓,拜访准主顾,宣传公司品牌,推销公司产品,完成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

(二)递送保单,提供售后服务和续期保费达成; (三)拟订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 (四)积极主动增员;

(五)准时参加晨会、夕会、会报、培训等活动;

(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

(一)同一般代理人的职责(一至六项); (二)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日常过程管理;

(三)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辅导、陪同展业及培训班授课; (四)营业组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五)报表与活动量管理; (六)对所辖业务人员的激励活动; (七)育成业务经理。

第十四条 高级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 (一)同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七项); (二)对所辖业务经理的辅导与训练;

(三)营业部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四)对所辖业务经理的管理与监督; (五)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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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项成本与费用的管控。

第十五条 区域总监及区域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一)同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六项); (二)对所辖各营业部的辅导与训练; (三)对所辖营业部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四)协助营业区对所辖各营业部的管理;

(五)协助参与营业区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推动;

(六)完成营业区或公司上级组织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第一节 业务人员的招募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结合阶段发展需要和当地的市场条件,合理制定增员计划,确保有效增员和成功留存。

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组织及人员在招募业务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就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考核、待遇及福利等事项作不实说明;

(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募广告; (三)不得跨区域增员,包括跨机构增员、同一机构内市区和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以及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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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各级业务人员推荐新人,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他同仁推荐人员或其它业务组织在职业务人员进行增员。

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优秀者可适当放宽限制;

(二)学历符合国家保险监督管理规定;

(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取得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保险销售资格; (六)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应备材料及上岗流程

(一)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期一寸免冠照四张;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所有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正式上岗执业: (一)面试合格,参加培训合格;

(二)营业部经理已与新人完成决定性面谈; (三)提供代理人资格证书; (四)缴纳有价单证押金;

(五)除推荐人或主管作为当然担保人外(内担保),另提供一份外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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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健康告知书或近期(60天内)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50岁以上必须提供);

(七)与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 (八)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九)个人业务部人员管理室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增员条件进行审核把关,营业单位对人员管理室意见有不同看法,由营业单位和个人业务部协商,最终由个人业务部裁定。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假学历、假身份证明,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者,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有两次(含)以上离职记录的业务人员不得招募,因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的业务人员一律不得重新招募。

第二十三条 离职业务人员在离职半年后才可重新入司(简称二次入司),其一切权益自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效日起重新计算,以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二次入司的业务人员不享受新人利益,其推荐人不享受增员利益。

第二节 业务人员异动

第二十四条 业务人员自入司起即随其推荐人在同一组织,除因考核晋升或降级所产生的异动外,原则上不允许业务人员在组织和机构间进行异动,更不得团队性异动。

第二十五条 因个人特殊情况产生的异动,按照如下规则执行: (一)对于跨机构异动的,其在原机构的一切利益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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