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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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组织做好施工图优化、施工图审核、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逐项落实工程招标条件和开工条件。具备条件后,向总公司上报工程招标和开工报告申请,做好项目施工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重要物资设备采购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具备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

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安全廉政等与招投标挂钩制度,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以及有行贿行为或送礼金礼品行为的参建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限制其参加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标。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廉政等与招投标挂钩事项纳入合同。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明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和服务类等合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范本规定,将对参建单位的要求纳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内部联签、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检查,对参建单位进行违约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物资采购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将合同送总公司或其指定单位备案。

第七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关于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咨询检测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明确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对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