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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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c)倘系送至保管机关,仅于其所欲知照文国家经保管机关依照第七十七条第一项(e)款转告后,方视为业经该国收到。 第七十九条 条约约文或正式副本错误之更正

一、条约约文经认证后,倘签署国及缔约国佥认约文有错误时,除各该国决定其他更正方法外,此项错误应依下列方式更正之:

(a)在约文上作适当之更正,并由正式授权代表在更正处草签; (b)制成或互换一项或数项文书,载明协议应作之更正;或 (c)按照原有约文所经之同样程序,制成条约全文之更正本。

二、条约如设有保管机关,该机关应将此项错误及更正此项错误之提议通知各签署国及缔约国,并应订明得对提议之更正提出反对之适当期限。如在期限届满时:

(a)尚无反对提出,则保管机关应即在约文上作此更正加以草签,并制成关于订正约文之纪事录,将该纪事录一份递送各当事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b)已有反对提出,则保管机关应将此项反对递送各签署国及缔约国。 三、遇认证约文有两种以上之语文,而其中有不一致之处,经签署国及缔约国协议应予更正时,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则亦适用之。

四、除签署国及缔约国另有决定外,更正约文应自始替代有误约文。 五、已登记条约约文之更正应通知联合国秘书处。

六、遇条约之正式副本上发现错误时,保管机关应制成一项纪事录载明所作之订正,并将该纪事录一份递送各签署国及缔约国。 第八十条 条约之登记及公布

一、条约应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案及纪录,并公布之。 二、保管机关之指定,即为授权该机关实施前项所称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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