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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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帐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约定的帐户、期限和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以下简称“账户透支”)

第三条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不得用于弥补大额和中长期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已获得我行透支授信额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透支业务只限于人民币业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公司银行部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市场营销及客户维护;授信评审部负责客户透支额度的审批;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贷后管理;信贷经营部门及会计结算、资产监控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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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七条 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业务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并按规定收取透支承诺费。

第四章 透支主体

第八条 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质客户,符合我行信用授信、主动授信条件或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

二、客户业务具有月份或季节性收支不平衡特点,具备客观需要;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原则上结算业务50%以上在我行办理;

四、异地客户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五章 透支账户

第九条 透支账户由客户与我行共同约定,并在透支业务合同中明确。透支账户应为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使用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透支账户。

第十条 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透支业务合同解除之前,客户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十一条 透支账户发生透支行为,在日间账户体现负余额,日终由系统批处理将其转入透支融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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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客户透支额度一年一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评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以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透支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息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计息方式有单一利率和分档次利率两种计息方法。单一利率计息是指透支融资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按《法人透支业务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单一利率计息方法下支持按月计息、按季计息、利随本清三种计息周期。分档次利率计息是指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根据实际发生的持续透支天数对应不同档次的透支融资利率进行计息。分档次利率计息方法下只支持利随本清一种计息周期。分档次利率共分12档,每30天为一档,由分行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设定,本分行适用。

第十六条 透支承诺费的确定。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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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承诺费年费率,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按最高不超过0.3%、最低1000元执行。

第六章 透支资金的支用与偿还

第十七条 客户透支额度审批通过,落实透支资金使用条件,并与客户签署透支业务合同后,客户即可随时在约定账户进行透支,但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大持续透支期限。如超过,当日起将该透支账户透支融资余额转为逾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客户在我行开立有其他存款账户的,我行可以直接援引《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合同》条款,进行透支本息扣收。持续透支期限是指客户在透支融资账户持续存在余额的天数。

第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客户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归还透支借款本金,冲减透支借款本金后的余款为客户存款。但若出现客户没有依照透支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结息并支付利息的情况,客户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未偿还的利息,若有余款再用于归还未偿还的透支借款本金,冲减本息后的余款为客户存款。

第十九条 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自动停止该账户透支功能。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结算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结算部门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工作(会计核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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