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院新生讲座 - 陈瑞华教授演讲稿整理(9月12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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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这支队伍。

有的人在欧美,当了多年律师,突然想从政了,竞选国会议员甚至总统,没关系,任何人都可以从政,但他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他不再是个法律人,他是个政治家。我不是说不希望大家成为政治家,我们期待在座的各位成为政治家,成为总统,成为国家领导人,出国会议员,都可以。但是。只要你从事法律职业,要坚持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要保持跟政治的距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

我们可以看到,近期发生了一系列案件,我们法律人是不是该保持点对政治的清醒呢。刚才举了杨佳的案子,有人说这是刀客怒杀恶警,这种观点把案件政治化了,把人民和警察的矛盾政治化了。杨佳杀警察首先是一个公民杀了六个公民,用非法的手段剥夺了六条人命。请问,这不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吗?如果非要把它政治化,就是所谓一个被赞扬了的刀客杨佳杀了六个恶警。请问,那六个警察在当时有什么过错,杨佳杀人有什么正当性。

再看看邓玉娇案件,被称作侠女杀淫官,这是政治语言。数以百万计的民众认为,邓玉娇这个案件无论如何不能定罪。不管她出于什么动机,作为法律人,我们只考虑,她是正当防卫吗,她杀人有无正当性,她有无主观故意,她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她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法院的审批公正吗,她的辩护权得到保障了吗?这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至于什么烈女杀淫官,这是政治。就像水浒传里一样鼓吹暴力,大家记住,法律拒绝的永远是暴力,法律追求的是和平主

义,追求的是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不一定都公正,但绝对符合全体民众的长远利益,维护的是社会的长治久安。

比如说几年前,海淀区的海龙大厦门口,一个叫崔英杰的退伍军人在那儿卖烤肉,结果他的三轮车被一个城管没收了,他就掏出刀子把这个海淀城管李某杀了。有人说他是用暴力结束了一个城管的生命。由于城管形象不佳,采用暴力来执法,很多人对城管怀有愤恨,对城管制度有看法。城管制度该不该废除,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但是崔英杰首先是一个杀人犯,作为法律人,我们只关心他属于正当防卫吗,他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吗,他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他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现有的证据能证明他有杀人动机吗,他该不该判死刑,他有没有从轻量刑的情节。这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五六年前还有一个案子,叫王斌余案。到了年关,很多农民工找老板要被拖欠的工资。王斌余就是一个讨要被欠工资的民工的代表,结果当时在工头叫来很多保安对他进行殴打的时候,他掏出刀子把工头杀死了。有这样一种声音,说王斌余是采用暴力把一个拖欠农民工工钱的人杀了,可以对全国那些欠款的人形成一种警告,这种人应该无罪。

这就又成了一个政治问题了。我们要讨论的是,王斌余杀人有可以从轻量刑的理由吗,该不该判死刑,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等等。不要以为学了法律之后这些都是经验常识,其实很多学了法律的人忍不住一种冲动,也进入到政治家的思维方式里面去了,只不过这种思维方式是基于一种同情弱者以及对官方的不信任,鼓吹所谓的暴力抗

法。

今天法律人的困难就在于越来越多的民众不信任司法,司法的公信力空前的低。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水浒传里面那样暴力抗法合法化的观念在中国社会勃然兴起。伴随着这种兴起,甚至出现了一种民粹主义运动,出现了一种过去曾经出现过的歇斯底里的审判,民众的审批,公判大会。我感到恐惧的是又有可能回到文革时代。众人皆呼一种观点就要按这种观点来审判吗?按照民意来审判可能吗?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过一段最重要的话,语重心长,那就是“法律人既是抵抗暴政的重要群体,也是抵抗民粹的重要群体。”法律人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用法律人的眼光看待社会事件,用法律人的思维分析群体事件,这样的分析,这样的逻辑,这样的推理,有种稳定社会,保持理性、冷静,避免激进、动荡的功能和作用。所以有人说法律人如果发挥得好,是社会稳定的稳压器,减压阀。把很多政治问题法律化,把矛盾从社会上吸引到法庭上,有百利而无一害。

所以,我给大家的第一个告诫是:在今后的学习中,要逐渐学会区分法律和政治。区分是很困难的,两者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推理方式上,要学会区分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法律化。

第二个想给同学们讲的问题,算是个人的一些感悟吧,在掌握各种各样的法律条文的同时,要逐渐培育自己的良知系统,良知体系。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律人而不是法律条文的奴隶。

这一点和刚才好像有矛盾,刚才说法律条文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怎么现在又说不要做法律条文的奴隶了呢。

法律条文当然要坚持,不管是个人权利还是国家公权力都要遵守规则,但是,大家要注意,有几种情况,会出现两难选择,这也是法律人经常遇到的。第一种情况,两个规则发生矛盾怎么办。你会看到,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经常会发生矛盾,一个往左指,一个让你往右走,请问你怎么办。这里面就有一个选择,当两个法律条文发生矛盾时,要找上一个位阶上一个层次的理念——良知系统,来解决这个问题。举一个例子,有人用欺诈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签订了一个合同,本应无效,因为契约里强调签订合同要以诚信为前提。但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他确实虚构了情况,但却是为了不得已而为之的利益,他不这样做就可能把自己或别人陷入困境。比如,他为了救人急需一笔款,但他又不能说出这个动机,如果说出就可能导致被救的那个人生命存在危险,或是为了其他更大的利益。所以,民法中有一条叫情事变更原则。在所有的原则之外,都有例外。这种情事变更原则决定了,在有些情况下没有太大的危害,简单的一种欺诈或是为了更大的利益进行的欺诈,合同照样可以有效。再比如说,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但同时又规定,有些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法官面临两难选择,在某种情况下证人该不该出庭呢?请问这时候是规则吗,不是,这是良知系统,一套价值理念。再举个例子,法律规定,一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判无罪。但是一个案件认定被告人有罪,事实清楚,但在量刑上证据不足,怎么办?该判死刑吗?证据不足,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