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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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

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体育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运动员在体育赛事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也日益增多,这对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实现运动员自身价值、筹集体育发展资金、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队运动员的管理面临着新的环境,如何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影响运动队正常的训练比赛活动,对国家队管理造成严重干扰。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和引导,确保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运动员个人的权益,现就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合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价值的核心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体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竞技体育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国家投入仍然是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渠道和主要保障。对多数运动项目而言,运动员的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为国争光,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围绕这一核心任务进行。商业开发活动应当服务于项目发展和运动队建设,有利于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冲击队伍的正常训练秩序,影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要保障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与进入国家队的运动员签署相关合同,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进行管理。要围绕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明确约定管理单位与运动员的基本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处置,明确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权利主体、运作主体、运作模式、运作程序、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各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运动员管理模式上也不尽相同。各单位应当在认真遵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项目国家队的自身情况,如国家队组织模式、集训时间、队员来源和身份、相关关系等因素,认真研究确定双方在运动员商业活动方面的相互关系,明确权益。

三、各单位在与国家队运动员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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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合同管理,要认真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把握好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的原则要求。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应当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从事与运动员身份不符、破坏运动员公众形象、有损体育精神和违背体育道德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应当严格禁止运动员为烟草、酒类产品和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等活动。

(二)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取得的收益,各单位应当兼顾各方利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和项目特点予以确定。在保障运动员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体现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相关管理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等主体的利益,并要考虑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各单位应当全面了解运动员进入国家队之前已经签署的商业合同情况,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避免合同之间的冲突。同时要注意本项目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与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的整体开发计划和奥运会等重大赛事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的协调。

(四)若运动员离队,即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有可能出现与该运动员有关的商业开发协议仍有效的情形。对此问题,各单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与赞助商或广告商签订具体商业开发协议时,要注意合同期限之间的协调,通过相应条款做出预案。

四、做好落实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落实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总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研究新形势下国家队管理工作的需求,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各单位实行运动员商业活动合同管理要注意与国家队现行规章制度的衔接,处理好合同管理与中心管理的规章制度、协会章程等管理文件、国家队队规队纪等的关系,不同类型和性质的问题可以利用不同方法和手段分别解决或综合治理。

(三)各单位应当对运动员商业开发事宜统筹考虑,制定管理规范和工作规划,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要增强合同意识,提高合同订立和执行的水平,提高合同管理的预见性和稳定性。各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高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局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贯彻,特别要注重合同法规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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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单位要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合同管理的意义和内容,向运动员讲解合同文本中具体条款的含义,帮助运动员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行合同管理的同时,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运动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增强运动员的祖国培养意识和为国争光意识,牢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全力以赴投入训练和比赛,用优异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的关心与支持。

五、各单位为项目发展进行的集体商业开发活动,涉及或需要使用国家队运动员个人或集体形象的,可以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一并约定。

六、本通知附件的合同参考文本供各单位参考。各单位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参考文本予以变通和补充,形成本单位的合同范本,但不得违背本通知的基本要求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各单位对参考文本有重要变通的,在正式启用前应当报总局经济司备案。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同时废止。国家体育总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 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参考文本)

国家体育总局

二○○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

(参考文本)

(说明:本合同文本涉及到三处供选择的条款,在文中均以“选择一”、“选择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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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标注;第一,关于签约主体。各单位可以选择以中心或者以协会的名义签订合同;第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签约双方应在运动员仅以国家队运动员名义的商业开发权属甲方所有,还是以国家队运动员和个人名义的商业开发权均属甲方所有的问题上做出选择;第三,合同第九条。签约时即应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争议予以明确。)

甲方:选择一:中国协会;选择二: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乙方:(运动员姓名,以下称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为维护中国队的训练比赛秩序,确保国家队任务的圆满完成,规范、有序地做好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工作,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并同意一致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一)本合同所称商业开发是指,因商业目的使用乙方的肖像、姓名、签名及其复制件、声音等以及其他与乙方人格和身份有关的各种标识所进行的商业推广和宣传等活动,包括拍摄广告、制作各种电视节目和录音节目、制作或出版各种图书及音像制品、出席现场活动等。

(二)本合同所称国家队运动员,是指在 项目中国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参加训练或比赛的运动员。

第二条 基本认识和约定

(一)双方一致认识到:国家队以及国家队运动员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完成各项训练竞赛任务,为国家和集体争取荣誉。因此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必须有利于训练竞赛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运动水平的提高和项目发展,不得影响国家队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和运动队管理工作。

(二)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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