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921d0b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7c

(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 安全。

第二十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含附件5、6),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专家审查确认后(附件7)方可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重新论证,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参与论证,因故需要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人数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原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专家库管理,制定省专家库分

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和管理办法,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实施。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对专家实行规范化管理;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推广专家库信息平台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电话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附件8表一)。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 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附件8表二)。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危大工程变更参照附件9),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档案,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 险区域。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结合危大工

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附件10),并记录存档。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