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07d21907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89

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数额(量)巨大: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依据:同上第175条:高利转贷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数额(量)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数额:个人:(1)吸收存款20万元;(2)吸收30户以上(3)存款户损失10万元;(4)其他严重后果;单位:(1)吸收存款100万元;(2)吸收150户;(3)存款户损失50万元;(4)其他严重后果;数额(量)巨大:个人吸收100万元;单位吸收500万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浙法刑(2000)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院2000金融犯罪工作会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86号;第178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数额较大 面值500元;数额巨大 面值15000元;特别巨大 面值100000元;第184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参照第163条标准;数额(量)巨大:参照第163条标准 ;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186条第一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较大损失:30万元以上损失;重大损失:100万元以上损失;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浙法刑(2000)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院2000金融犯罪工作会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86号;第186条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重大损失:个人:7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140万特别重大损失:个人:4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800万;依据:同上;第187条: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重大损失:个人:7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140万;特别重大损失:个人:4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800万;依据:同上;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 ;数额(量)巨大: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高法刑(2000)2号第189条: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数额(量)巨大:造成损失150万元以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

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高法刑(2000)2号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4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数额(量)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数额(量)巨大:个人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194条:票据诈骗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票据诈骗: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数额(量)巨大:个人票据诈骗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30万元以上;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0万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194条:金融凭证诈骗罪 同上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数额(量)巨大: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5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5千元以上;数额(量)巨大:5万元以上;数额(量)特别巨大:20万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263条:抢劫罪数额(量) 巨大:1万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264、265条:盗窃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份以上;数额(量)巨大:20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0份以上的;数额(量)特别巨大:80000元或发票2500份(杭州市中院意见)、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1000份以上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较大3000,巨大30000,特巨大100000,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a、流窜3次,b、流窜区域3个,c、以盗窃所得进行违法犯罪,d、破坏性手段,重大损失※);4、累犯(数额较大5000元,数额巨大30000元#);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30000元*);无期徒刑:(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