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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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本案中李某要求西城区公安部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赔偿,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裁决,而不同于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国家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包括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和可期待性意义。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和第42条规定,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的权利主要就是针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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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持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最迟应在1998年11月30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如该日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迟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最后六个月及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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