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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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了结此案,但一直没有音信。经研究,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

【问题】(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

(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如何赔偿?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赵保卫、它是张延受到的损害是由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时造成的,因此,该是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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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据此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受害人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赔偿复议申请—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在刑事赔偿程序中,除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复议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本案没有经过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机关—东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因此被告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赵、张二人请求赔偿的正确做法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如其不予立案,可根据赔偿法21条的规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东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其不予受理,或逾期不作决定,或不服复议决定的,可根据赔偿法22条的规定,在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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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因此,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赔偿范围和金额按照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计算(本案没有说明受害人受到错误羁押的具体日期,说明计算的标准即可)。

(4)对于取保候审错误的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程度远没有拘留、逮捕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的刑事赔偿,不予支持。

本案中,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交赃款因法院的无罪判决被确认显属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的规定,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应予支持。

案例六、1995年4月,某省S发电厂下属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某县检察院审讯,梁某供认曾收受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河北两公司的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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赂4000余元。检察人员在检查燃料公司台账的过程中,发现某金属材料公司亦曾卖给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因而怀疑梁某收受过该公司的贿赂。7月25日,检察人员到金属材料总公司找到了该公司渣油的经手人、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在既未说明来意、亦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将许某带至S发电厂招待所,关押于210房间。当晚,县检察院李某等6名检察人员到了许某的所在房间,告知许某,燃料公司经理梁某已因受贿被捕,河北、山东与其有渣油交易的两公司业务人员均已承认对梁某的行贿行为,金属材料总公司亦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梁某肯定也收受过金属材料总公司的贿赂。许某放称金属材料总公司与燃料公司之间纯属于微利交易,每吨渣油差价只有20元左右,双方总共只做了1 000余吨的交易,没有行贿的必要。李某等检察人员以许某不如实作证、不协助办案为由,对许某轮番进行殴打,并使用了电警棍、手铐等械具。重刑之下,许某先是承认送给梁某200元,后又承认是2000元,最后承认是2000元。检察人员这时才停止了殴打,刑讯时间前后长达7小时。

同年7月27日,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过问下,许某“获释”,并立即被送进医院,此时的他面目全非,身体多处溃烂、化脓,精神已到了崩溃的边缘,某电视台一摄影师对许某的伤情制作了录像带。经某省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许某被人电击伤,头部、腰部、背部、大腿内侧均有多处出血点,手及前臂多处烧伤(烟头),累积受伤面积99余平方厘米,占身体面积的7%;双前臂、手部、双踝、足部有色素沉着,四肢远端感觉减退,双手握力下降,肌肉力为四级。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0条、第21条、52条的规定,结合许某当时软组织挫伤面积以及电击遗留的症状和体征,许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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